
宋 代的官场文书用语。谓记录并向上禀报。 宋 庞元英 《文昌杂录》卷二:“御史中丞知杂事礼上祥瑞案,三道皆判‘记諮’,不见出何故事。驾部 王郎中 云:‘諮亦誥之义,如尚书省案式郎中侍郎判六諮名示之类。记未详。’余以谓尚书省案式至尚书亦曰依判諮。注:非通僕射判者,不须諮;至僕射,但书依判而已。然则记諮者,恐是应记諮於上也。亦未知果是否?”
记谘(jì zī)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复合结构的古语词,其核心含义包含两重维度。《汉语大词典》记载该词由“记录”与“谘询”两个动作构成,特指通过文字记载重要事务并向权威者征询意见的行为。
从语义演变角度分析,该词最早见于宋代公文体系。据《宋会要辑稿》所载,记谘在官方文书中专指下级部门将待决事项整理成册,呈递上级机构请求批示的流程,具有明确的行政程序特征。明代《吏学指南》进一步将其扩展为包含"备忘"与"决疑"双重功能的文书形态,强调其作为档案管理与决策参考的双重价值。
在构词法层面,"记"取《说文解字》"疏也"之本义,指系统化书写;"谘"据《玉篇》释作"问事",二者结合形成递进式复合动词。清代考据学家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特别指出,该词多用于典章制度相关语境,常见于古代官牍文书与学术考辨文献。
“记谘”是宋代官场文书中的特定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解释:
功能与场景
主要用于宋代官场行政事务,例如御史中丞处理祥瑞案时,需通过“记谘”将案件记录并提交上级审核。这一流程体现了宋代文书的规范性和层级管理特点。
“谘”的含义延伸
“谘”通“咨”,既有征询意见(如《后汉书》中“谘之于故老”),也有禀告之义。在“记谘”中更侧重“向上级汇报”的行政动作。
文献例证
宋代庞元英《文昌杂录》记载,尚书省在处理案件时,若涉及非通判级别的官员,可能采用“记諮”形式上报,而高级官员(如僕射)仅需批示“依判”。
“记谘”是宋代行政文书中兼具记录与汇报功能的术语,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对程序规范和层级沟通的重视。其核心在于通过书面形式完成事务的记录与传递,确保行政决策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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