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20世紀初西方殖民者将中國東南沿海的貧苦勞動人民誘騙販賣到殖民地去的活動。鴉片戰争後西方殖民者公開在中國一些口岸設立洋行,經營這種“苦力貿易”。華工大多被裝在稱為“浮動地獄”的船上運往美、澳等洲,賣給農場主或資本家從事奴隸勞動。
掠賣華工指曆史上(尤指19世紀中後期)通過暴力、欺騙或綁架等手段,強制将中國勞工販賣至海外從事苦役的行為。這一術語包含兩個核心動作:
掠:意為搶奪、劫掠。這體現了行為的非法性與暴力性,包括誘拐、綁架、人身控制等強制手段,使受害者喪失自由選擇權。
(據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掠”釋義為“奪取;搶劫”)
賣:意為販賣、交易。指将劫掠來的華工作為商品,出售給外國雇主或中間人(“豬仔頭”),通常運往美洲、東南亞等地從事開礦、修築鐵路、種植園等艱苦勞動。
(據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賣”釋義為“拿東西換錢”)
綜合定義:
“掠賣華工”特指19世紀西方殖民者及其代理人(包括部分中國不法分子),通過欺詐、綁架、拘禁等暴力手段,将中國沿海地區(如廣東、福建)的貧苦民衆擄掠并販賣至海外殖民地或新興國家充當契約勞工(俗稱“豬仔”或“苦力”)的罪惡行徑。這一過程伴隨着殘酷的運輸條件(“浮動地獄”)和嚴苛的剝削,是近代中國勞工血淚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人口販賣的範疇。
(定義綜合參考《辭海》第7版相關曆史條目及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相關論述)
曆史背景與影響:
掠賣華工是西方殖民擴張和資本原始積累的産物,在19世紀被稱為“苦力貿易”。據史料記載,僅1850-1875年間,被掠賣出洋的契約華工就超過50萬人。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人權,清政府雖曾試圖幹預(如同治年間與英法籤訂《招工章程條約》),但收效甚微,直至20世紀初才逐漸被國際公約禁止。
(數據及背景參考朱傑勤《東南亞華僑史》、宓亨利《華僑志》及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晚清外交檔案)
權威文獻佐證:
古巴華工調查報告《古巴華工調查錄》(1874年)詳細記錄了被掠華工遭受的虐待:“工人日未出而起,夜過半而眠……所食粗粟大蕉……做工稍遲,鞭撻立至。”印證了掠賣行為的殘酷性。
(原始檔案見于國家圖書館古籍部藏《古巴華工口供冊》)
“掠賣華工”是指17世紀至20世紀初,西方殖民者通過誘騙、綁架等手段将中國東南沿海的貧困勞動者販賣至海外殖民地的曆史事件。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掠賣華工”源于殖民擴張時期,西方列強為開發美洲、東南亞等地殖民地,以“苦力貿易”為名,将中國勞工(稱“豬仔”)當作商品販賣。其本質是奴隸貿易的延續,與非洲黑奴販賣性質相似。
誘騙與綁架
殖民者通過洋行和“協議堂”等組織,利用地痞流氓在廈門、廣州等口岸誘騙或綁架貧苦民衆。華工被囚禁于“豬仔館”,遭受非人待遇,甚至在胸前烙上販賣地縮寫(如C代表加利福尼亞)。
運輸與販賣
華工被塞進“浮動地獄”(運輸船),途中死亡率高達14%-45%。幸存者被賣至美洲種植園、礦山或東南亞種植園,從事奴隸勞動。
對華工的摧殘
勞工遭受虐待、疾病和剝削,女性(稱“豬花”)更被賣至妓院或富戶為妾,形成系統性人口販賣鍊。
國家主權淪喪
1860年《北京條約》和1866年《招工章程條約》使掠賣華工“合法化”,清政府喪失對勞工的保護權。
這一事件暴露了晚清政府的腐敗無能和殖民主義的殘暴,成為近代中國屈辱史的縮影。華工的苦難也為海外華僑社群的形成奠定了基礎,部分反抗行動(如琉球八重山島逃亡事件)體現了民族抗争精神。
注:若需更完整史料,可查閱(《曆史上的今天》)、(道客巴巴)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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