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类从事是古代汉语中的固定结构,指在处理事务时参照已有的类似案例或规定进行裁决或执行。该词强调通过类比已有成例来指导当前行为,具有法律、行政领域的实践特征。以下从词典学角度分层解析:
比
本义为“并列、比较”,引申为“参照、仿照”。《汉语大词典》释“比”为“比拟;按照……事例”㊟¹,如《礼记·乐记》:“比类以成其行。”郑玄注:“比,犹类也。”
类
指“种类、范例”,《说文解字》释为“种类相似,唯犬为甚”㊟²,此处指具有共性的先例或规范。
从
表“依从、遵循”,《玉篇》释“从”为“就也,随行也”㊟³,强调对既定规则的服从。
事
指具体事务、案件,《广韵》释“事”为“使也,职也”㊟⁴,即待处理的公务或司法案件。
“比类从事”指将当前事务与过往同类案例相比较,并依循先例的处理方式执行。其核心逻辑是通过类比推理实现裁决的标准化,多见于古代法律文书与行政指令。例如:
《汉书·刑法志》:“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辄移谳廷尉,廷尉亦当报之曰:‘廷尉挈令,当比类从事。’”
(此处指司法中参照律令条文处理类似案件)㊟⁵
法律裁决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即“比类”原则在律法中的体现㊟⁶。
行政指令
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载:“诸官司受事,依律令格式比类从事。”要求官吏参照既有规章处理政务㊟⁷。
“比类从事”是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体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本质是通过案例类比与规则援引实现决策的连续性与公正性。这一概念深刻体现了传统法制“援法断事”的实践智慧,对研究中华法系具有关键意义。
参考来源
“比类从事”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bǐ lèi cóng shì,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指其他类似的情况可按照既定精神或方法办理,即通过类比已有案例来处理相似事务。该词强调在缺乏明确条文时,可参考同类事例进行决策。
来源:
出自《汉书·文帝纪》中的记载:“它不在令者中,皆以此令比类从事”,意为不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事务,可参照类似条款处理。
语法结构:
如需进一步了解成语的演变或具体古文案例,可参考《汉书》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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