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行保甲法。保内有人犯罪,要举报告发,否则连坐同保之人。是谓“连保”。《宋史·卢秉传》:“持法苛严,追胥连保,罪及妻拏,一岁中犯者以千万数。” 宋 苏轼 《李杞寺丞见和前篇复用元韵答之》:“追胥连保罪及孥,百日愁叹一日娱。”
"连保"是汉语中具有特殊法律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约定,对同一债务承担不可分割的连带担保责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该术语特指"担保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从法律实践角度分析,连保制度包含三个核心特征:
历史文献显示,这种担保形式最早可追溯至明清时期的"连环具结"制度,当代主要应用于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等场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指出,连保机制既能增强信用保障,也存在风险传导的潜在问题,需通过法律文书明确责任边界。
“连保”是宋代保甲法中的一项制度,指保内成员因犯罪连带受罚的机制。以下是具体解释:
连保指宋代推行保甲法时,同一保甲内的成员需互相监督,若有人犯罪未及时举报,则全体成员连带受罚。这一制度通过群体责任强化基层治安管理,属于古代连坐法的延伸。
该制度虽强化了治安管控,但过度严苛的执行加重了民众负担,引发广泛争议。宋代文献多从法律苛严角度提及连保,侧面反映其实际推行中的负面效果。
如需进一步了解保甲法的其他细则,可参考《宋史》或宋代司法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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