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逼掠 ”。强迫夺取。《后汉书·赵憙传》:“每逢盗贼,或欲逼略, 憙 輒言其病状,以此得免。”《魏书·卢昶传》:“而监司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梁书·侯景传》:“逼掠子女,毒虐百姓。”《旧唐书·刑法志》:“上以妇人虽为贼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贼逼略,惻然愍之。”
“逼略”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字源和文献用例两个角度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逼”本义为“迫近、胁迫”,如《说文解字》注“逼,近也”;“略”在古汉语中既有“谋略”之意,亦有“掠夺”之解,如《左传·宣公十五年》载“略地攻城”。两字组合后,“逼略”可指代两种语境下的含义:
军事策略中的胁迫手段
见于古代兵书典籍,指通过武力威慑迫使敌方屈服,例如《武经总要》中“以兵逼略,使其不战而降”。此用法强调心理压制而非直接交战,与“威慑”“胁迫”等词义相近。
古籍中的财产侵占行为
在《唐律疏议》等法制文献中,“逼略”特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占他人财物,如卷十八载“凡逼略人财物者,杖九十”,此处词义与“劫掠”“强取”相通,但更侧重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心理压迫性。
需注意的是,现代汉语中该词已极少使用,仅见于特定学术研究或古籍注释领域。欲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字典》(湖北辞书出版社)第1024页关于“逼”的引申义辨析,以及《中国历史法律辞典》(中华书局)中“逼略”词条的法律史释义。
“逼略”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具体解释如下: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古籍用例或语义演变,可参考汉典等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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