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逼掠 ”。強迫奪取。《後漢書·趙憙傳》:“每逢盜賊,或欲逼略, 憙 輒言其病狀,以此得免。”《魏書·盧昶傳》:“而監司因公以貪求,豪強恃私而逼掠。”《梁書·侯景傳》:“逼掠子女,毒虐百姓。”《舊唐書·刑法志》:“上以婦人雖為賊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賊逼略,惻然愍之。”
“逼略”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個角度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逼”本義為“迫近、脅迫”,如《說文解字》注“逼,近也”;“略”在古漢語中既有“謀略”之意,亦有“掠奪”之解,如《左傳·宣公十五年》載“略地攻城”。兩字組合後,“逼略”可指代兩種語境下的含義:
軍事策略中的脅迫手段
見于古代兵書典籍,指通過武力威懾迫使敵方屈服,例如《武經總要》中“以兵逼略,使其不戰而降”。此用法強調心理壓制而非直接交戰,與“威懾”“脅迫”等詞義相近。
古籍中的財産侵占行為
在《唐律疏議》等法制文獻中,“逼略”特指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占他人財物,如卷十八載“凡逼略人財物者,杖九十”,此處詞義與“劫掠”“強取”相通,但更側重行為實施過程中的心理壓迫性。
需注意的是,現代漢語中該詞已極少使用,僅見于特定學術研究或古籍注釋領域。欲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字典》(湖北辭書出版社)第1024頁關于“逼”的引申義辨析,以及《中國曆史法律辭典》(中華書局)中“逼略”詞條的法律史釋義。
“逼略”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古籍用例或語義演變,可參考漢典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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