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身份较婢女略高的妇女。 南北朝 时已有此称谓。其社会地位和所受待遇与部曲相同,一经主人放免,即成平民。《周书·武帝纪下》:“詔自 永熙 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畧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 江陵 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唐律·户婚中》:“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於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
客女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特殊称谓,特指依附于贵族或官僚家庭、具有一定人身自由的女性依附者。该词最早见于唐代法律文献,《唐律疏议·户婚》记载:“客女,谓婢经放为良者”,指从婢女身份被释放为良民但未完全独立的女性。其社会地位介于婢女与平民之间,需为主家提供劳役,但可保留部分财产权。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客”字取“依附、寄居”之义,《说文解字》释“客”为“寄也”,与“主”相对;“女”则明确性别指向,共同构成特定历史语境下的身份标签。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进一步规定客女享有有限婚姻自主权,但婚配仍需主家同意。
该称谓在元代逐渐消失,其权利义务被其他户籍类别吸收。现代汉语中,“客女”作为历史术语保留在《汉语大词典》等工具书中,定义为“唐代部曲的女儿或经放免的婢女”(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研究该词汇需结合《唐六典》《宋刑统》等法典文献,方能准确理解其法律内涵与社会实践的双重属性。
“客女”是古代社会中的一个特定身份称谓,主要流行于南北朝至唐代。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客女指身份略高于婢女的女性群体,属于唐代私贱民阶层。其来源包括:
作为唐代私贱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客女反映了当时社会等级制度的复杂性。但因其史料记载较少,学界对其研究相对薄弱。
部分现代词典将“客女”解释为“客人的女儿/妻子”,这属于字面拆分理解。作为历史术语,其核心含义始终围绕贱民身份制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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