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可为公证的凭据。 后蜀 何光远 《鉴诫录·神口开》:“ 唐 大中 初,有 任士元 与 宇文错 争田,俱无公执,虽经检勘,难定是非。”
(2).谓公正而坚持原则。 宋 无名氏 《儒林公议》卷下:“ 刘后 垂帘听政, 利用 ( 曹利用 )自以亲承顾托,庶事公执。时中官依 刘氏 之势,多求徼幸, 利用 屡抑其请,由是谗嫉日至。”
“公执”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其含义可从字源和构词角度进行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公”本义为公正、无私,引申为公共事务或官方身份;“执”原指手持器物,后衍生出掌管、主持之义,如《说文解字》注“执,捕罪人也”。二字组合后,“公执”在古汉语中特指官员履行公务时所持的凭证或象征职权的信物,例如《周礼》记载官员“执公器以治事”。
现代汉语中该词使用频率较低,但在特定文献中仍保留其原义,如《中国古代职官辞典》将其定义为“代表官职行使权力的凭据”。部分方言区则引申为对公务员的俗称,但这种用法未被标准词典收录。词义演变过程中,“公执”始终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表征密切相关,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以符信明职责”的治理理念。
“公执”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综合分析:
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唐代文书,后逐渐从具体“凭证”含义衍生出抽象的道德评价功能。现代多作为成语使用,强调公正性与原则性结合。
如需进一步考证古籍原文或现代法律语境用法,可参考《鉴诫录》《儒林公议》等文献,或查阅法律职业道德相关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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