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农历正月朔日至十八日收灯止,纵少年尽情游戏欢乐,无论昼夜,谓之“放魂”。 明 田汝成 《西湖游览志馀·熙朝乐事》:“﹝正月朔日﹞自此少年游冶,翩翩徵逐,随意所之,演习歌吹……唱説平话,无论昼夜,谓之放魂。”
"放魂"一词属于古汉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与文献用例两个层面解析:
一、字义构成 "放"字在《说文解字》中释为"逐也",本义指驱逐、释放,引申出解脱、放任等义;"魂"在《左传·昭公七年》注疏中定义为"阳气也",指依附形体而存在的精神体。二字组合形成动宾结构,字面意为释放魂魄。
二、文献用例 该词多见于道家典籍与古代志怪文献:
三、文化内涵 在民俗语境中,该词包含两层特殊含义:
四、现代应用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无实际使用,仅存于古籍研究与方言调查领域。据《汉语方言大词典》记录,在闽南语某些次方言中,"放魂"仍保留着"精神恍惚"的俚语用法。
“放魂”一词有两种不同解释,需结合具体语境区分:
一、传统岁时习俗(主要含义) 指旧时农历正月初一至十八期间,允许少年自由娱乐的习俗。根据明代田汝成《西湖游览志馀》记载,在此期间少年可参与歌舞、曲艺、游园等活动,昼夜不限,民间称为“放魂”。这一习俗与元宵灯会相关,正月十八收灯后结束。
二、现代引申义(较少见) 在部分现代语境中被引申为形容词性成语,由“放”和“魂”组合,形容释放强大气势或展现非凡才能的场景,常见于形容竞技、表演等场合的恢弘场面。
补充说明:
建议在阅读古籍或涉及民俗文化的内容时,优先采用第一种解释;在文艺创作或口语表达中,可根据语境灵活使用第二种引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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