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政府鼓勵商人輸送米糧等至邊塞而給予食鹽運銷權的制度。 洪武 三年,初行于 山西 大同 ,後普及全國, 弘治 五年廢。《明史·食貨志四》:“ 有明 鹽法,莫善於開中。 洪武 三年, 山西 行省言:‘ 大同 糧儲,自 陵縣 運至 太和嶺 ,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 大同 倉入米一石, 太原 倉入米一石三鬥,給 淮 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明 陸深 《燕閑錄》:“ 沉存中 《筆談》,載兵部員外郎 範祥 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 解池 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此即今日開中給引之始。”
開中是明代初期推行的一項特殊鹽政制度,指官府招募商人向邊境駐軍輸送糧草等軍需物資,作為交換,商人可獲得官府頒發的“鹽引”(食鹽專賣憑證),憑此到指定鹽場支取食鹽并在特定區域銷售。其核心在于“以鹽換糧”,利用食鹽專賣權解決邊防後勤供應問題。
“開中”字面意為“開報中納”。“開”指官府發布招商文告(開中則例),公布納糧地點、數量及對應的鹽引額度;“中”指商人響應招募,将物資運送到指定地點(中納),完成交付手續。該制度将國家壟斷的鹽業經營權與邊疆軍需補給直接挂鈎,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政府采購與專營許可結合的經濟政策。
明洪武三年(1370年),為應對北方邊境軍事壓力及長途運糧的消耗,朝廷首次在山西大同實施開中法。商人需先将糧食、馬匹、布帛等運至邊鎮衛所,經官府驗收後,按官方制定的“則例”(兌換标準)領取相應鹽引,再憑引到兩淮、河東等鹽場支鹽,最終在指定行鹽區域銷售獲利。此制度有效利用了商人的運輸能力和資本,緩解了政府財政和後勤壓力。
開中法初期顯著促進了邊境開發與物資流通,帶動了晉商等商幫崛起。但隨着時間推移,權貴階層利用特權“占窩”(壟斷鹽引配額)、鹽場生産滞後導緻商人“守支”(長期等候支鹽)等問題日益嚴重。至明中葉,官府推行“折色”制(允許商人直接納銀換取鹽引),開中法逐漸被“鹽引綱法”取代,實物中納模式走向衰落。
開中制度是明代財政史和鹽業史的重要環節,體現了國家通過特許經營調控經濟、保障邊防的治理智慧。其興衰反映了官商關系、中央財政與地方需求間的複雜互動,對研究中國古代專賣制度和經濟政策具有典型意義。
權威參考來源:
“開中”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
定義:開中是明朝政府為解決邊疆軍糧運輸問題,實施的以鹽業特許經營權換取民間物資輸送的經濟政策。商人将糧食等物資運至指定邊塞後,可獲得官方頒發的“鹽引”(食鹽運銷憑證)。
核心内容:
作為人名,“開中”由“開”與“中”組合:
注:以上信息綜合自多個權威曆史文獻及詞典釋義,完整内容可參考《明史·食貨志》或相關學術研究。
安故重遷曹公觇睹剗祓禅鑽春草璀瑳刀筆吏疊逿東東西西頓遲督帥梵唱鳳皇爵逢山開道奉事膚淺扶衛高啟苟媮颔車慧寂浄理句結婪酣累代涼炒面廉利淩朁柳管隆崛縷晰門禁森嚴滅息頗説妻兒清察清冷棄羣臣啟曙鸲鹆眼賞戀勝異神香雙重國籍歲夕損陰淘澄飛跌庭圃婉委微聞霧起雲湧武鄉試閑不容發香桃骨縣令笑盈盈霞莊嬉宕稀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