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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中的意思、開中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開中的解釋

明 代政府鼓勵商人輸送米糧等至邊塞而給予食鹽運銷權的制度。 洪武 三年,初行于 山西 大同 ,後普及全國, 弘治 五年廢。《明史·食貨志四》:“ 有明 鹽法,莫善於開中。 洪武 三年, 山西 行省言:‘ 大同 糧儲,自 陵縣 運至 太和嶺 ,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 大同 倉入米一石, 太原 倉入米一石三鬥,給 淮 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明 陸深 《燕閑錄》:“ 沉存中 《筆談》,載兵部員外郎 範祥 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 解池 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此即今日開中給引之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開中是明代初期推行的一項特殊鹽政制度,指官府招募商人向邊境駐軍輸送糧草等軍需物資,作為交換,商人可獲得官府頒發的“鹽引”(食鹽專賣憑證),憑此到指定鹽場支取食鹽并在特定區域銷售。其核心在于“以鹽換糧”,利用食鹽專賣權解決邊防後勤供應問題。

一、基本釋義

“開中”字面意為“開報中納”。“開”指官府發布招商文告(開中則例),公布納糧地點、數量及對應的鹽引額度;“中”指商人響應招募,将物資運送到指定地點(中納),完成交付手續。該制度将國家壟斷的鹽業經營權與邊疆軍需補給直接挂鈎,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政府采購與專營許可結合的經濟政策。

二、曆史背景與運作機制

明洪武三年(1370年),為應對北方邊境軍事壓力及長途運糧的消耗,朝廷首次在山西大同實施開中法。商人需先将糧食、馬匹、布帛等運至邊鎮衛所,經官府驗收後,按官方制定的“則例”(兌換标準)領取相應鹽引,再憑引到兩淮、河東等鹽場支鹽,最終在指定行鹽區域銷售獲利。此制度有效利用了商人的運輸能力和資本,緩解了政府財政和後勤壓力。

三、作用與演變

開中法初期顯著促進了邊境開發與物資流通,帶動了晉商等商幫崛起。但隨着時間推移,權貴階層利用特權“占窩”(壟斷鹽引配額)、鹽場生産滞後導緻商人“守支”(長期等候支鹽)等問題日益嚴重。至明中葉,官府推行“折色”制(允許商人直接納銀換取鹽引),開中法逐漸被“鹽引綱法”取代,實物中納模式走向衰落。

四、曆史意義

開中制度是明代財政史和鹽業史的重要環節,體現了國家通過特許經營調控經濟、保障邊防的治理智慧。其興衰反映了官商關系、中央財政與地方需求間的複雜互動,對研究中國古代專賣制度和經濟政策具有典型意義。

權威參考來源:

  1. 《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 “開中”詞條釋義,上海辭書出版社。
  2. 《中國鹽業史》(郭正忠主編) 人民出版社,詳細論述開中制的産生、運作及影響。
  3. 《明史·食貨志》 中華書局點校本,原始史料記載開中法條例及沿革。
  4. 《中國財政通史·明代卷》(陳鋒著)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分析開中制在明代財政體系中的地位。

網絡擴展解釋

“開中”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

一、明代鹽政制度(主要含義)

定義:開中是明朝政府為解決邊疆軍糧運輸問題,實施的以鹽業特許經營權換取民間物資輸送的經濟政策。商人将糧食等物資運至指定邊塞後,可獲得官方頒發的“鹽引”(食鹽運銷憑證)。

核心内容:

  1. 實施時間: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初行于山西大同,後推廣全國,至弘治五年(1492年)廢止。
  2. 運作方式:商人向邊塞駐軍繳納糧食(如大同倉每石米換淮鹽一小引),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并運銷獲利。
  3. 曆史作用:
    • 節省政府軍糧運輸成本,充實邊疆儲備;
    • 促進鹽業與邊貿結合,《明史》評價“有明鹽法,莫善于開中”。

二、姓名寓意(衍生用法)

作為人名,“開中”由“開”與“中”組合:


注:以上信息綜合自多個權威曆史文獻及詞典釋義,完整内容可參考《明史·食貨志》或相關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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