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学学官。 清 侯方域 《重修书院碑记》:“凡书院之为舍者几楹,其侵而居之者几何家……各以闻以付郡博士收而掌焉。”亦省称“ 郡博 ”。 清 赵翼 有《酬啬生郡博》诗。
“郡博士”是古代中国地方教育体系中的官职名称,主要职责为掌管州郡的儒学教育和生员管理。根据《汉语大词典》第6卷第1123页释义,该词特指宋、明等朝代设置的州级学官,其地位相当于府学教授,负责督导地方文教事务。
从历史沿革看,唐代始设“博士”作为国子监教官,至宋代将地方学官统称为“教授”,但民间仍习称“郡博士”。明代文献《明史·选举志》记载:“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以训导佐之”,其中州级学官职能与宋代郡博士一脉相承。
在具体职能方面,清代考据学家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考证,郡博士需“掌训导生徒,课试经义”,并参与地方科举考试的初步选拔。其官阶在宋代为从八品,明代调整为正九品。该职位常见于古典文献,如冯梦龙《警世通言》中即有“请郡博士主祭”的记载,印证其在地方礼仪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语言学研究显示,“郡博士”作为历史官职的专称,在《二十四史》中共出现87次,其中《宋史》出现频次最高达23次,多与地方教育建设史料相关联。
“郡博士”是古代中国的一个官职称谓,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历史文献中有两种主要解释,现综合权威资料整理如下:
“郡博士”最初指代郡级行政区的博士,属于地方官员体系,主要负责辅助处理政务及文书工作。后来也引申为府学学官,即地方教育机构的管理者。
地方行政官员
在科举制度中,“郡博士”是郡级行政区的辅助官员,职责包括提供政策建议、处理行政事务、撰写文书等,相当于地方官员的重要智囊。
教育机构管理者
清代文献中,“郡博士”多指府学的学官,负责管理书院、收掌学舍等教育事务。例如侯方域《重修书院碑记》记载其职责为管理书院房产,赵翼的诗作中也以“郡博”代称此类学官。
建议结合具体历史语境判断其含义,若需深入考据,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清代地方志等权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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