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學學官。 清 侯方域 《重修書院碑記》:“凡書院之為舍者幾楹,其侵而居之者幾何家……各以聞以付郡博士收而掌焉。”亦省稱“ 郡博 ”。 清 趙翼 有《酬啬生郡博》詩。
“郡博士”是古代中國地方教育體系中的官職名稱,主要職責為掌管州郡的儒學教育和生員管理。根據《漢語大詞典》第6卷第1123頁釋義,該詞特指宋、明等朝代設置的州級學官,其地位相當于府學教授,負責督導地方文教事務。
從曆史沿革看,唐代始設“博士”作為國子監教官,至宋代将地方學官統稱為“教授”,但民間仍習稱“郡博士”。明代文獻《明史·選舉志》記載:“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谕,各以訓導佐之”,其中州級學官職能與宋代郡博士一脈相承。
在具體職能方面,清代考據學家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考證,郡博士需“掌訓導生徒,課試經義”,并參與地方科舉考試的初步選拔。其官階在宋代為從八品,明代調整為正九品。該職位常見于古典文獻,如馮夢龍《警世通言》中即有“請郡博士主祭”的記載,印證其在地方禮儀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現代語言學研究顯示,“郡博士”作為曆史官職的專稱,在《二十四史》中共出現87次,其中《宋史》出現頻次最高達23次,多與地方教育建設史料相關聯。
“郡博士”是古代中國的一個官職稱謂,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文獻中有兩種主要解釋,現綜合權威資料整理如下:
“郡博士”最初指代郡級行政區的博士,屬于地方官員體系,主要負責輔助處理政務及文書工作。後來也引申為府學學官,即地方教育機構的管理者。
地方行政官員
在科舉制度中,“郡博士”是郡級行政區的輔助官員,職責包括提供政策建議、處理行政事務、撰寫文書等,相當于地方官員的重要智囊。
教育機構管理者
清代文獻中,“郡博士”多指府學的學官,負責管理書院、收掌學舍等教育事務。例如侯方域《重修書院碑記》記載其職責為管理書院房産,趙翼的詩作中也以“郡博”代稱此類學官。
建議結合具體曆史語境判斷其含義,若需深入考據,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清代地方志等權威文獻。
白鶽抱節本軍編造鼻隧逋城錢部員長慮陳對出生入死此段打踅典要防拏蓋世英雄告勑臯鼬攻瑕索垢隳放谫愚矯複家豎警夜九夷君師距言刻敝樂法離境流水不腐,戶樞不蝼倮蟲芒種沒魂少智木渠芝千岩競秀鉗赭齊人圈牢任出仁誨軟咍咍僧首舌耕石枏史魚秉直受惠受天之祜樹拔水衡錢説雨談雲肆迹天慶通渎屠酤濰坊市微渦先代娴都響墳小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