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耽误;延误。《北史·高道悦传》:“ 道悦 以使者书侍御史 薛聪 、侍御史主文中散 元志 等稽违期会,奏举其罪。” 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三:“一日臺疏论稽违事,语侵宰执。” 明 陶宗仪 《辍耕录·匠官仁慈》:“有匠人程限稽违,案具,吏请引决。”
稽违是汉语中的书面用语,指因拖延、耽误而违反规定或期限的行为,尤指在公务处理中未能按时完成。该词由“稽”(停留、延迟)与“违”(违背、违反)组合而成,强调因延误导致的失职或违规。
延误与失职
指因拖延时间而违背命令、期限或规定,常见于古代公文语境。如《汉语大词典》释义为“延误,耽误”,强调因稽留(滞留)造成的过失。
法律与行政场景
古代律法中特指公务延误。例如《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其中“稽程”即“稽违程限”,指拖延公文处理时限。
《唐律疏议》(唐代法律文献)
“若成案及计纸程外仍停者,是为‘稽违’。”
此处指公文超出拟定处理期限仍未完成,即构成“稽违”之罪。
《南齐书·王融传》
“稽违天罚,无宜如此。”
指拖延或违背天意(或君命)的惩罚,引申为严重失责。
明确释义为“拖延耽误”,标注为书面语词汇。
释例强调其与公务延误的关联性。
“稽违”是具法律色彩的文言词,核心含义是因拖延导致违规,多用于描述古代公务失职。现代汉语中虽罕见,但在研究历史文献或法律文本时仍需准确理解其“延误致罪”的语义内涵。
“稽违”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耽误、延误,具体解释如下:
若需进一步探讨具体古籍案例,可参考汉典和《三国演义》相关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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