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耽誤;延誤。《北史·高道悅傳》:“ 道悅 以使者書侍禦史 薛聰 、侍禦史主文中散 元志 等稽違期會,奏舉其罪。” 宋 朱弁 《曲洧舊聞》卷三:“一日臺疏論稽違事,語侵宰執。” 明 陶宗儀 《辍耕錄·匠官仁慈》:“有匠人程限稽違,案具,吏請引決。”
稽違是漢語中的書面用語,指因拖延、耽誤而違反規定或期限的行為,尤指在公務處理中未能按時完成。該詞由“稽”(停留、延遲)與“違”(違背、違反)組合而成,強調因延誤導緻的失職或違規。
延誤與失職
指因拖延時間而違背命令、期限或規定,常見于古代公文語境。如《漢語大詞典》釋義為“延誤,耽誤”,強調因稽留(滞留)造成的過失。
法律與行政場景
古代律法中特指公務延誤。例如《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諸稽緩制書者,一日笞五十……其官文書稽程者,一日笞十。”其中“稽程”即“稽違程限”,指拖延公文處理時限。
《唐律疏議》(唐代法律文獻)
“若成案及計紙程外仍停者,是為‘稽違’。”
此處指公文超出拟定處理期限仍未完成,即構成“稽違”之罪。
《南齊書·王融傳》
“稽違天罰,無宜如此。”
指拖延或違背天意(或君命)的懲罰,引申為嚴重失責。
明确釋義為“拖延耽誤”,标注為書面語詞彙。
釋例強調其與公務延誤的關聯性。
“稽違”是具法律色彩的文言詞,核心含義是因拖延導緻違規,多用于描述古代公務失職。現代漢語中雖罕見,但在研究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本時仍需準确理解其“延誤緻罪”的語義内涵。
“稽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耽誤、延誤,具體解釋如下:
若需進一步探讨具體古籍案例,可參考漢典和《三國演義》相關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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