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同宗的六支族。房,宗族的分支。《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二上》:“ 赵郡 李氏 定著六房:其一曰 南祖 ,二曰 东祖 ,三曰 西祖 ,四曰 辽东 ,五曰 江夏 ,六曰 汉 中。”
(2). 宋 门下省设六房:孔目房、吏房、户房、兵房、礼房、刑房,由给事中分治。见《宋史·职官志一》。 元 、 明 、 清 之州县衙门亦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后遂以为地方衙门中吏役的总称。 元 孟汉卿 《魔合罗》第三折:“自家姓 张 名 鼎 ,字 平叔 ,在这个 河南府 做着个六案都孔目,掌管六房事务。” 明 马愈 《马氏日抄·常州二守》:“ 常州 太守 莫愚 ,巧於取贿,而纠察群吏,使无所得。郡人为之语曰:太守摸鱼,六房晒网。”参见“ 三班六房 ”。
六房在汉语中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均具有明确的历史文献依据:
指古代府、县衙门中分设的六个职能部门,始见于明代,清代沿袭。据《明史·职官志》载:
此制度体现了古代行政分工的精细化,是中央六部在地方的具体执行机构(参考:《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
在宗族语境中,"房"指同宗的分支,"六房"即同一祖先下的第六个支系。例如《礼记·大传》所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宗法结构,后世家族常以"长房、二房……六房"区分血脉支派,用于族产分配或谱牒编纂(参考:清代《张氏宗谱》凡例)。
少数文献将"六房"引申为院落式建筑中东西厢房的统称,如清代《营造则例》记载"三进六房合院",但此用法较罕见,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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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需结合历史语境和文献记载。以下是综合不同来源的详细释义:
宋代门下省六房
宋代门下省设孔目房、吏房、户房、兵房、礼房、刑房,由给事中分管,负责不同政务(《宋史·职官志一》记载)。
元明清州县衙门六房
延续宋代制度,地方衙门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分别对应中央六部职能,成为吏役的总称。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宋史·职官志》《新唐书》等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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