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事、刑事诉讼,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
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是近代国际关系史中特定时期的司法特权制度,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机构对处于他国领土内的本国公民,依据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该制度破坏国家属地管辖原则,属于“治外法权”范畴,常见于19世纪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以下从定义、特征与历史背景三方面详述:
领事裁判权本质是司法管辖权的域外延伸。根据北京法院网权威解释:
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法外治权,即一国领事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行使民事、刑事司法管辖权,不受驻在国法律约束。其核心在于排除驻在国对涉外国侨民案件的司法介入,形成“独立于当地司法体系”的特权制度。
(来源:北京法院网《中国近代领事裁判权》1
综合法律史料,该制度包含分层管辖规则:
(来源:北京法院网《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8
同一领事裁判权国侨民间的诉讼,无论民事或刑事,均由该国领事法庭独立审判,中国司法机构无权干预。
(来源:知乎热点速递《简述领事裁判权的具体内容》7
(来源:法律快车《什么是领事裁判权》3
该制度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后扩展至美、法等国,成为近代中国司法主权受损的标志。其法律依据源于不平等条约,如《虎门条约》规定:
“英人犯罪由英国领事依英律裁决,华人涉讼由中国官员依中律审办。”
(来源:豆丁网《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10
1943年,中国与英美签订新约,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标志着司法主权的恢复。
权威参考来源:
领事裁判权是近代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司法特权,其核心内容可归纳如下:
1. 基本定义 外国侨民在中国领土内涉及民事或刑事诉讼时,不受中国法律管辖,而由该国驻华领事依据其本国法律审判。这种制度被称为"治外法权",最早通过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后经《望厦条约》(1844年)、《天津条约》(1858年)等扩展到所有列强。
2. 司法特征
3. 实质影响 严重破坏中国司法主权,形成"国中之国"现象(、)。如英国在上海租界设立会审公廨,美国在厦门设立领事法庭,直接架空中国司法管辖权。这成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4. 废除历程
5. 现代区别 当代外交豁免权基于国际法对等原则,仅限外交官且不覆盖普通公民。而领事裁判权本质是单方面司法特权,普通侨民也享有司法豁免。
注:该特权涉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望厦条约》等19个不平等条约,完整条约清单可通过、来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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