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國主義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在殖民地或附屬國攫取的一種特權,即它的僑民在當地的民事、刑事訴訟,所在國法庭無權審理,而由它派駐當地的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審判。
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是近代國際關系史中特定時期的司法特權制度,指一國通過駐外領事機構對處于他國領土内的本國公民,依據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該制度破壞國家屬地管轄原則,屬于“治外法權”範疇,常見于19世紀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強加于半殖民地國家。以下從定義、特征與曆史背景三方面詳述:
領事裁判權本質是司法管轄權的域外延伸。根據北京法院網權威解釋:
領事裁判權是一種法外治權,即一國領事對僑居他國的本國公民行使民事、刑事司法管轄權,不受駐在國法律約束。其核心在于排除駐在國對涉外國僑民案件的司法介入,形成“獨立于當地司法體系”的特權制度。
(來源:北京法院網《中國近代領事裁判權》1
綜合法律史料,該制度包含分層管轄規則:
(來源:北京法院網《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8
同一領事裁判權國僑民間的訴訟,無論民事或刑事,均由該國領事法庭獨立審判,中國司法機構無權幹預。
(來源:知乎熱點速遞《簡述領事裁判權的具體内容》7
(來源:法律快車《什麼是領事裁判權》3
該制度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後擴展至美、法等國,成為近代中國司法主權受損的标志。其法律依據源于不平等條約,如《虎門條約》規定:
“英人犯罪由英國領事依英律裁決,華人涉訟由中國官員依中律審辦。”
(來源:豆丁網《近代列強領事裁判權及其廢除》10
1943年,中國與英美籤訂新約,正式廢除領事裁判權,标志着司法主權的恢複。
權威參考來源:
領事裁判權是近代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攫取的司法特權,其核心内容可歸納如下:
1. 基本定義 外國僑民在中國領土内涉及民事或刑事訴訟時,不受中國法律管轄,而由該國駐華領事依據其本國法律審判。這種制度被稱為"治外法權",最早通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後經《望廈條約》(1844年)、《天津條約》(1858年)等擴展到所有列強。
2. 司法特征
3. 實質影響 嚴重破壞中國司法主權,形成"國中之國"現象(、)。如英國在上海租界設立會審公廨,美國在廈門設立領事法庭,直接架空中國司法管轄權。這成為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4. 廢除曆程
5. 現代區别 當代外交豁免權基于國際法對等原則,僅限外交官且不覆蓋普通公民。而領事裁判權本質是單方面司法特權,普通僑民也享有司法豁免。
注:該特權涉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望廈條約》等19個不平等條約,完整條約清單可通過、來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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