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裁判權的意思、領事裁判權的詳細解釋
領事裁判權的解釋
帝國主義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在殖民地或附屬國攫取的一種特權,即它的僑民在當地的民事、刑事訴訟,所在國法庭無權審理,而由它派駐當地的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審判。
詞語分解
- 領事的解釋 一個政府派駐他國某一地區或城市的外交官員,任務是保護本國與它的僑民的權益和處理僑民事務詳細解釋.所管之事。《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取其領事之號。” 顔師古 注引 孟康 曰:“隨所領之事以為號也。”
網絡擴展解釋
領事裁判權是近代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攫取的司法特權,其核心内容可歸納如下:
1. 基本定義
外國僑民在中國領土内涉及民事或刑事訴訟時,不受中國法律管轄,而由該國駐華領事依據其本國法律審判。這種制度被稱為"治外法權",最早通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後經《望廈條約》(1844年)、《天津條約》(1858年)等擴展到所有列強。
2. 司法特征
- 被告原則:僅針對成為被告的外國僑民(、)
- 審判機構:列強在中國設立領事法院或司法機構(、)
- 法律適用:完全依照被告所屬國法律審判(、)
3. 實質影響
嚴重破壞中國司法主權,形成"國中之國"現象(、)。如英國在上海租界設立會審公廨,美國在廈門設立領事法庭,直接架空中國司法管轄權。這成為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4. 廢除曆程
- 1917年:俄國因十月革命主動放棄
- 1943年:國民政府通過《中美新約》《中英新約》正式廢除(、)
-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徹底清除殘餘
5. 現代區别
當代外交豁免權基于國際法對等原則,僅限外交官且不覆蓋普通公民。而領事裁判權本質是單方面司法特權,普通僑民也享有司法豁免。
注:該特權涉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望廈條約》等19個不平等條約,完整條約清單可通過、來源查看。
網絡擴展解釋二
領事裁判權,是指領事機構在外國領事轄區對本國公民和法人的民商事糾紛、刑事犯罪案件等進行審判的權利。其中,“領事”指的是各國駐外領事館派駐的領事官員;“裁判”則是指對案件進行判斷和決定;“權”表示這是一種具有合法性和權力的行為。
拆分部首和筆畫如下:
- 領:部首為頁,筆畫數為14;
- 事:部首為亻(人),筆畫數為8;
- 裁:部首為衣,筆畫數為12;
- 判:部首為刀,筆畫數為7;
- 權:部首為木,筆畫數為12。
《領事裁判權》這個詞的來源是中國法律術語,繁體字為「領事裁判權」,意為領事機構的審判權限。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保持了相似的意義。
以下是一些例句:
1. 根據《領事裁判權公約》,領事機構可行使對在其轄區内的本國公民的裁判權。
2. 該國領事官員依法行使領事裁判權,确保了公平與正義。
一些相關的組詞有:
1. 領事機構
2. 領事官員
3. 領事轄區
4. 領事裁判
5. 領事公約
6. 領事權力
一些近義詞包括:
1. 領事司法權利
2. 領事審判權
3. 領事司法權限
一些反義詞可能包括:
1. 正式法院裁判權
2. 國内法院裁判權
以上是關于《領事裁判權》的相關内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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