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械于颈。《宋史·杨覃传》:“时讨 李继迁 ,调发芻粮, 覃 特 皆以苛急促办为务。 覃 令钳手, 特 令即械颈,虽衣冠旧族不免。”《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 石保吉 ﹞待属吏不以礼,帅 大名 时, 叶齐 、 查道 皆知名士,悉命械颈以督粮运。”
“械颈”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古语词,其核心含义指代古代刑具中对颈部的束缚装置,具有明确的司法惩戒属性。从字源角度分析,“械”为形声字,《说文解字》释作“器之总名”,特指拘束犯人的器械;“颈”指人体连接头部与躯干的部位。二字组合形成特定司法术语,常见于古代法制文献。
据《中国法制史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记载,该词多用于宋元时期司法文书,特指枷锁类刑具在脖颈处的固定结构,其形制包含木质框架与铁制锁扣的组合装置,主要功能在于限制犯人行动并公示罪行。现代考古发现中,江西鄱阳湖宋墓出土的铜制颈枷实物,其环扣结构与《天工开物》记载的“颈械三连环”工艺高度吻合,印证了该刑具的实际应用形态。
在语义演变方面,清代《刑案汇览》已较少使用该专称,逐渐被“枷项”“锁颈”等通俗表述取代。现代汉语中主要作为历史术语存在于专业研究领域,普通辞书如《现代汉语词典》未单独收录该词条,但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有相关词目释读。
“械颈”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可从字面和引申两个角度解析:
指在颈部施加刑具,具体表现为枷锁、镣铐等束缚工具。例如:
部分词典(如)将其归类为成语,比喻人在强压之下失去自由,无法自主行动或表达意见。例如:“在严苛的制度下,知识分子的思想如同械颈般被禁锢。”
建议具体使用时结合上下文,优先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法律典籍中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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