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负责弹劾纠察的都御史、御史一类官职。 清 黄宗羲 《子刘子行状》:“上大怒曰:如此偏党,岂堪宪职,候旨处分。”
“宪职”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和法律含义的汉语词汇,其核心意义与监察、法度及宪法相关职责有关。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对其详细解释:
一、基本释义 “宪职”指依据法律或宪法规定设立的、负有监察或执法职责的官职。在古代主要指御史等监察官员的职务,在现代则引申为与宪法实施、监督相关的职务或职责。该词强调职务的法定性、权威性和监督性质。
二、历史源流与古代用法
监察职能
古代“宪”有“法令”“效法”之意,“宪职”特指御史台等机构的监察官职。如《明史·职官志》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此处职责即属“宪职”范畴,代表中央行使监察权。
来源:《明史·职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法律执行
清代学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释“宪”为“悬法示人”,故“宪职”亦包含颁布与执行法律的职能,如提刑按察使司官员的职务。
来源: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三、现代延伸含义
宪法相关职责
现代汉语中,“宪职”可指直接参与宪法实施、监督或解释的法定职务。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或司法机关维护宪法权威的职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中国人大网)
广义的法定监督职务
在行政与司法领域,凡依法对公权力行使监督、审查职责的职位(如审计、监察部门职务),均可称为“宪职”,强调其维护法制统一的属性。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四、权威文献佐证
古代文献
《唐六典·御史台》明确御史“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此职能即“宪职”的典型体现。
来源:《唐六典》(中华书局校注本)
现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类职责延续了“宪职”的监督内核。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宪职”一词贯通古今,其核心始终围绕依法设立的监督与执法职能,古代以监察百官为主,现代则扩展至宪法实施与法治监督体系,体现了中国法制传统中“以法为宪”的理念。
“宪职”是一个古代官职相关的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释:
一、基本定义
“宪职”指负责弹劾、纠察的监察类官职,通常对应都御史、御史等职位。这类官职的核心职责是监督官员行为、维护纲纪,属于古代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历史背景与用例
该词多见于明清文献,例如清代黄宗羲《子刘子行状》记载:“上大怒曰:如此偏党,岂堪宪职,候旨处分。”。此例中,皇帝因官员偏袒党争,认为其不配担任监察职务,侧面印证了宪职的监督属性。
三、字义分解
四、相关说明
宪职多由中央直接任命,属于高阶监察官,与普通地方监察官存在职权层级差异。其职能类似现代纪检或司法监督机构,但受限于古代官僚体系,实际效力因朝代而异。
痹痼不塞不流,不止不行阐幽探赜惩办呈辞充起颠倒砥砺德行番上蜚鸓废铁甘瞑告回公家古风诡讬鼓金合编画谱会值胡桐贾惠监纪教驯节律济克京花进屦紧身衣寄怨客坐困吝賫志朗节凉快凌逼流恨蛮攀五经拿捉匿笑諐度琴剑飘零耆彦渠搜肉圃三聚氰胺赏刑深望神怿气愉食不二味硕大无朋食饥息劳夙世冤家天胤擿索晩饷遐步想不到宪天息鸡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