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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職的意思、憲職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憲職的解釋

負責彈劾糾察的都禦史、禦史一類官職。 清 黃宗羲 《子劉子行狀》:“上大怒曰:如此偏黨,豈堪憲職,候旨處分。”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憲職”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和法律含義的漢語詞彙,其核心意義與監察、法度及憲法相關職責有關。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憲職”指依據法律或憲法規定設立的、負有監察或執法職責的官職。在古代主要指禦史等監察官員的職務,在現代則引申為與憲法實施、監督相關的職務或職責。該詞強調職務的法定性、權威性和監督性質。

二、曆史源流與古代用法

  1. 監察職能

    古代“憲”有“法令”“效法”之意,“憲職”特指禦史台等機構的監察官職。如《明史·職官志》載:“都禦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此處職責即屬“憲職”範疇,代表中央行使監察權。

    來源:《明史·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2. 法律執行

    清代學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釋“憲”為“懸法示人”,故“憲職”亦包含頒布與執行法律的職能,如提刑按察使司官員的職務。

    來源: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三、現代延伸含義

  1. 憲法相關職責

    現代漢語中,“憲職”可指直接參與憲法實施、監督或解釋的法定職務。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職責,或司法機關維護憲法權威的職能。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條(中國人大網)

  2. 廣義的法定監督職務

    在行政與司法領域,凡依法對公權力行使監督、審查職責的職位(如審計、監察部門職務),均可稱為“憲職”,強調其維護法制統一的屬性。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四、權威文獻佐證

  1. 古代文獻

    《唐六典·禦史台》明确禦史“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此職能即“憲職”的典型體現。

    來源:《唐六典》(中華書局校注本)

  2. 現代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此類職責延續了“憲職”的監督内核。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憲職”一詞貫通古今,其核心始終圍繞依法設立的監督與執法職能,古代以監察百官為主,現代則擴展至憲法實施與法治監督體系,體現了中國法制傳統中“以法為憲”的理念。

網絡擴展解釋

“憲職”是一個古代官職相關的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一、基本定義
“憲職”指負責彈劾、糾察的監察類官職,通常對應都禦史、禦史等職位。這類官職的核心職責是監督官員行為、維護綱紀,屬于古代監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曆史背景與用例
該詞多見于明清文獻,例如清代黃宗羲《子劉子行狀》記載:“上大怒曰:如此偏黨,豈堪憲職,候旨處分。”。此例中,皇帝因官員偏袒黨争,認為其不配擔任監察職務,側面印證了憲職的監督屬性。

三、字義分解

四、相關說明
憲職多由中央直接任命,屬于高階監察官,與普通地方監察官存在職權層級差異。其職能類似現代紀檢或司法監督機構,但受限于古代官僚體系,實際效力因朝代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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