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負責彈劾糾察的都禦史、禦史一類官職。 清 黃宗羲 《子劉子行狀》:“上大怒曰:如此偏黨,豈堪憲職,候旨處分。”
“憲職”是一個古代官職相關的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一、基本定義
“憲職”指負責彈劾、糾察的監察類官職,通常對應都禦史、禦史等職位。這類官職的核心職責是監督官員行為、維護綱紀,屬于古代監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曆史背景與用例
該詞多見于明清文獻,例如清代黃宗羲《子劉子行狀》記載:“上大怒曰:如此偏黨,豈堪憲職,候旨處分。”。此例中,皇帝因官員偏袒黨争,認為其不配擔任監察職務,側面印證了憲職的監督屬性。
三、字義分解
四、相關說明
憲職多由中央直接任命,屬于高階監察官,與普通地方監察官存在職權層級差異。其職能類似現代紀檢或司法監督機構,但受限于古代官僚體系,實際效力因朝代而異。
憲職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包含了“憲”和“職”兩個字。
“憲”的部首是宀,總共有宀、寶、宕、寶、宗共計3個筆畫。而“職”的部首是耳,有12個筆畫。
“憲職”一詞來源于古代官職制度,用來表示憲法所賦予的職責和權力。
在繁體字中,“憲”字和“職”字的寫法與簡體一緻。
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憲”字的寫法較為簡單,寫作:“彡長二點”。“職”字的寫法為:“耳、高、一”。
他作為國家元首,必須盡好自己的憲職。
憲法、憲章、職責、職權、職業。
職能、責任。
非憲職、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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