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魏 晋 以来御史的别称。《宋书·刘瑀传》:“明年,迁御史中丞。 瑀 使气尚人,为宪司甚得志。”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风宪》:“ 唐 兴,宰辅多自宪司登钧轴,故谓御史为宰相。”
(2). 宋 代官名。即诸路提点刑狱公事。 景德 四年置,负责调查疑难案件,劝课农桑,和代表朝廷考核官吏等事,即后世按察司之职。《二刻拍案惊奇》卷四:“而今单表一个作恶的官宦,做着没天理的勾当,后来遇着清正严明的宪司做对头,方得明正其罪。” 清 钱大昕 《廿二史考异·宋史五·职官志七》:“ 宋 人称转运为漕司,安抚为帅司,提点刑狱为宪司。”
(3).犹上司。 元 代习用语。《元典章新集·兵部·急递》:“凡有牒呈宪司公文,依上置立隔眼,发放施行。” 陈垣 释例:“宪司,当时常语。”
"宪司"是古代中国职官体系中的重要称谓,其含义随着朝代变迁呈现动态演变:
一、宋代司法监察机构 宋代"宪司"指提点刑狱公事,始设于淳化二年(991年),为路级司法监察机构。《宋史·职官志》载其"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覆案牍",主要负责复核死刑案件、监察官吏违法,与转运使、安抚使等并称"监司"。
二、元代监察体系演变 元代将全国划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改设肃政廉访司,《元史·百官志》记载其"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此时"宪司"成为肃政廉访使的别称,具有整饬吏治、巡察地方军政的职能。
三、明代省级司法长官 明代省级设提刑按察使司,《明史·职官志》明确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俗称"宪司",主管司法刑狱与官员监察,与布政使、都指挥使并称"三司",构成地方权力制衡体系。
四、词源学解析 从构词法分析,"宪"取《说文解字》"敏也,从心从目,害省声"的本义,引申为法令制度;"司"会意字从反后,甲骨文象以手遮口发令之形,本义为职掌。二字组合凸显"执掌法度"的核心语义,与历代职能高度契合。
“宪司”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含义及演变如下:
魏晋至唐代:御史的别称
魏晋时期,“宪司”指御史台官员,负责监察百官。例如《宋书·刘瑀传》记载刘瑀任御史中丞时“为宪司甚得志”。唐代延续这一用法,封演在《封氏闻见记》中提到“宪司”是御史的代称,且许多宰相出身于此。
宋代:提点刑狱公事
宋代“宪司”特指诸路提点刑狱公事,设立于景德四年(1007年),主管地方司法、刑狱,兼管农桑与官吏考核,相当于后世的按察司。例如《二刻拍案惊奇》中描述了宪司惩处贪官的情节。
元代:泛指上级机构
元代文献中,“宪司”演变为对上级官府的通称。如《元典章》中提及“宪司公文”需加急处理,陈垣注释其为当时常用语。
补充说明:
以上内容综合了魏晋至元代的职官演变,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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