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魏 晉 以來禦史的别稱。《宋書·劉瑀傳》:“明年,遷禦史中丞。 瑀 使氣尚人,為憲司甚得志。”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風憲》:“ 唐 興,宰輔多自憲司登鈞軸,故謂禦史為宰相。”
(2). 宋 代官名。即諸路提點刑獄公事。 景德 四年置,負責調查疑難案件,勸課農桑,和代表朝廷考核官吏等事,即後世按察司之職。《二刻拍案驚奇》卷四:“而今單表一個作惡的官宦,做着沒天理的勾當,後來遇着清正嚴明的憲司做對頭,方得明正其罪。” 清 錢大昕 《廿二史考異·宋史五·職官志七》:“ 宋 人稱轉運為漕司,安撫為帥司,提點刑獄為憲司。”
(3).猶上司。 元 代習用語。《元典章新集·兵部·急遞》:“凡有牒呈憲司公文,依上置立隔眼,發放施行。” 陳垣 釋例:“憲司,當時常語。”
"憲司"是古代中國職官體系中的重要稱謂,其含義隨着朝代變遷呈現動态演變:
一、宋代司法監察機構 宋代"憲司"指提點刑獄公事,始設于淳化二年(991年),為路級司法監察機構。《宋史·職官志》載其"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覆案牍",主要負責複核死刑案件、監察官吏違法,與轉運使、安撫使等并稱"監司"。
二、元代監察體系演變 元代将全國劃分為二十二道監察區,改設肅政廉訪司,《元史·百官志》記載其"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此時"憲司"成為肅政廉訪使的别稱,具有整饬吏治、巡察地方軍政的職能。
三、明代省級司法長官 明代省級設提刑按察使司,《明史·職官志》明确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俗稱"憲司",主管司法刑獄與官員監察,與布政使、都指揮使并稱"三司",構成地方權力制衡體系。
四、詞源學解析 從構詞法分析,"憲"取《說文解字》"敏也,從心從目,害省聲"的本義,引申為法令制度;"司"會意字從反後,甲骨文象以手遮口發令之形,本義為職掌。二字組合凸顯"執掌法度"的核心語義,與曆代職能高度契合。
“憲司”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的含義及演變如下:
魏晉至唐代:禦史的别稱
魏晉時期,“憲司”指禦史台官員,負責監察百官。例如《宋書·劉瑀傳》記載劉瑀任禦史中丞時“為憲司甚得志”。唐代延續這一用法,封演在《封氏聞見記》中提到“憲司”是禦史的代稱,且許多宰相出身于此。
宋代:提點刑獄公事
宋代“憲司”特指諸路提點刑獄公事,設立于景德四年(1007年),主管地方司法、刑獄,兼管農桑與官吏考核,相當于後世的按察司。例如《二刻拍案驚奇》中描述了憲司懲處貪官的情節。
元代:泛指上級機構
元代文獻中,“憲司”演變為對上級官府的通稱。如《元典章》中提及“憲司公文”需加急處理,陳垣注釋其為當時常用語。
補充說明:
以上内容綜合了魏晉至元代的職官演變,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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