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申明法制,依法律行事。《旧唐书·郑覃传》:“帝尝谓宰臣曰:‘百司弛慢,要重条举。’”
(2).逐条举出。 宋 梅尧臣 《得王介甫常州书》诗:“事成条举作书尺,不肯劳人鱼腹将。”
“条举”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明确结构特征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为“分条目列举”或“逐项陈述”。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条”指分列的条目,“举”意为提出或陈列,二者组合后形成系统性陈述事物的表达方式。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多用于政论、典籍整理等场景,如《汉书·艺文志》载“条举其目”即指系统性地分类列举典籍目录。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条举”包含三个典型特征:
该词的典型结构组合包括:
在近现代汉语发展中,“条举”的使用频率有所下降,但在特定领域如法律文书起草(如《民法典》条款说明)、学术论文框架构建中仍保留着专业价值。需注意与“列举”“枚举”等近义词的区分,后者缺乏“条举”所含的系统分类意识。
“条举”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申明法制,依法行事
指通过明确法律条文来规范行为,强调依循制度执行。例如《旧唐书·郑覃传》记载唐文宗曾对大臣提到“百司弛慢,要重条举”,即要求整顿官僚机构的懈怠,加强法制约束。
逐条列举
表示分条目详细陈述。宋代梅尧臣在《得王介甫常州书》诗中写道:“事成条举作书尺,不肯劳人鱼腹将”,此处“条举”即指将事务分条整理后以书信形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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