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后汉书·胡广传》:“六经典奥,旧章宪式,无所不览。”
宪式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包含两层核心含义,需结合构词法与历史语境理解:
源自《说文解字·心部》:“憲,敏也。”本义为“敏捷、聪慧”,后引申为典范、法则。如《诗经·大雅·崧高》“文武是憲”即指效法周文王、武王的典章制度。
《说文解字·工部》:“式,法也。”本义指规范、标准,如《周礼·天官·大宰》“以九式均节财用”中的制度准则。
二字合成“宪式”,强调具有权威性的规范范式。
指国家根本性法律确立的制度框架与行为准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构成国家治理的“宪式”,为其他法律制定提供依据。
引申为值得效仿的典范模式。如《汉书·萧何传》“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制度,上可古制,下合时务,此所谓‘憲式’也”,强调其作为治国典范的意义。
典源参考文献:
“宪式”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宪式”在古汉语中主要指法制或典章制度,强调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例如《后汉书·胡广传》记载:“六经典奥,旧章宪式,无所不览”,这里的“宪式”即指代传统法制体系。
部分现代语境中,“宪式”可能被引申为庄重的仪式或正式场合的规范,例如国家庆典、重要会议等。但这一用法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传统文献中仍以“法制”为核心含义。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后汉书》原文或权威词典(如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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