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後漢書·胡廣傳》:“六經典奧,舊章憲式,無所不覽。”
憲式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包含兩層核心含義,需結合構詞法與曆史語境理解:
源自《說文解字·心部》:“憲,敏也。”本義為“敏捷、聰慧”,後引申為典範、法則。如《詩經·大雅·崧高》“文武是憲”即指效法周文王、武王的典章制度。
《說文解字·工部》:“式,法也。”本義指規範、标準,如《周禮·天官·大宰》“以九式均節財用”中的制度準則。
二字合成“憲式”,強調具有權威性的規範範式。
指國家根本性法律确立的制度框架與行為準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構成國家治理的“憲式”,為其他法律制定提供依據。
引申為值得效仿的典範模式。如《漢書·蕭何傳》“為法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制度,上可古制,下合時務,此所謂‘憲式’也”,強調其作為治國典範的意義。
典源參考文獻:
“憲式”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憲式”在古漢語中主要指法制或典章制度,強調法律規範的體系性。例如《後漢書·胡廣傳》記載:“六經典奧,舊章憲式,無所不覽”,這裡的“憲式”即指代傳統法制體系。
部分現代語境中,“憲式”可能被引申為莊重的儀式或正式場合的規範,例如國家慶典、重要會議等。但這一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傳統文獻中仍以“法制”為核心含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後漢書》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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