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les set by the villagers] 指由当地村民共同制定并要求共同遵守的规约
由村民制定的用于本地的规约。如:制订乡规民约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措施。
乡规民约是指在中国农村地区,由村民集体协商制定、共同遵守的自治性行为规范,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乡村居民自发制定的约束本村成员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的规定”。其核心特征包括以下三方面:
历史渊源与传统根基
乡规民约源于古代宗族制度下的“村规”“族约”,如宋代《吕氏乡约》确立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原则,体现儒家伦理对乡土秩序的塑造。近代经政府引导,逐渐发展为现代基层自治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俗史·宋辽金卷》)。
内容构成与法律定位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乡规民约需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内容涵盖公共事务管理、生态保护、婚丧习俗等。例如云南省腾冲市界头镇《护林公约》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细则(民政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案例库)。
社会治理功能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国发〔2017〕13号)明确乡规民约在化解邻里纠纷、推动移风易俗方面的作用。如浙江桐乡“三治融合”模式中,乡约通过积分制管理实现垃圾分类长效治理(农业农村部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汇编)。
现行乡规民约须经乡镇政府备案审查,其效力来源于村民共同认可而非国家强制力,体现“软法”特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课题组报告)。
乡规民约是中国乡村社会特有的基层治理形式,具体解释如下:
指由村民集体制定并共同遵守的民间公约,属于乡村或社区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核心特点是群众自发性,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结合的方式形成。
涵盖社会公德、生产生活协调、国家政策落实等方面,例如:
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宋史》记载吕大防曾制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的乡约。明清时期发展为包含行政职能的基层管理手段。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实践形式,在乡村振兴中发挥自我管理、矛盾调解、文化传承等作用。
(如需完整历史案例或具体实施机制,可参考搜狗百科或汉典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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