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stament;deed;contract] 旧时买卖房地产、借贷等所立的契约
古代的圣像和文契
买卖或借贷双方所立的文书契约。《后汉书·樊宏传》:“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 宋 文莹 《玉壶清话》卷四:“﹝ 戚密学 纶 ﹞次作《諭民诗》五十絶……其诗有云:‘文契多欺岁月深,便将疆界渐相侵,官中验出虚兼实,枷锁鞭笞痛不禁。’”《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请了几个有名的经纪,将祖遗的厅房上座几所……亲笔填了文契,托他絶卖。” 茹志鹃 《高高的白杨树》:“我过去接来一看,是一张发黄的卖身文契。”
文契是汉语中表述古代契约文书的核心概念,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凭证,常见于土地、房产等财产交易场景。其词义可从以下四方面解析:
字义溯源
“文”指文字记载,“契”取“刻划、约定”之意,组合后强调以文字刻录约定内容。《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买卖、借贷等关系的书面凭证”,体现其法律属性(来源:《汉语大词典》)。
法律效力
文契具有法定约束力,需包含立契人、标的物、交易条款及见证人等信息。例如《中国法制史》记载,唐代文契需经官府“公验”并加盖官印方为有效(来源: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历史演变
文契制度可追溯至西周“质剂”,汉代称“券书”,唐宋时期形成“红契”“白契”之分。据《唐律疏议》载,土地文契需列明四至边界,避免产权纠纷(来源:《唐律疏议·户婚律》)。
构成要素
完整文契包含三部分: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案例显示,缺少官府印鉴的“白契”法律效力受限(来源:《宋刑统·户婚律》)。
“文契”是中国古代用于证明交易或借贷关系的书面契约,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文契指旧时买卖房地产、借贷等活动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契约,内容涵盖交易条款、双方责任等,需签字画押确认。
历史文献中的记载
用途与形式
主要用于土地买卖、房产交易、借贷等场景,部分文契需经官府盖章(如契尾)以作税契凭证。宋代《谕民诗》提到文契可能被篡改,侧面反映其重要性。
特殊意义
销毁文契常被视为善举,如《后汉书》中樊宏焚契免除债务,体现古代道德观念。
文化延伸
在文学作品中,文契常作为推动情节的关键元素,例如《醒世恒言》中杜子春变卖家产的情节。
提示:若需查看具体古籍案例或完整契约格式,可参考、及的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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