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stament;deed;contract] 舊時買賣房地産、借貸等所立的契約
古代的聖像和文契
買賣或借貸雙方所立的文書契約。《後漢書·樊宏傳》:“其素所假貸人間數百萬,遺令焚削文契。” 宋 文瑩 《玉壺清話》卷四:“﹝ 戚密學 綸 ﹞次作《諭民詩》五十絶……其詩有雲:‘文契多欺歲月深,便将疆界漸相侵,官中驗出虛兼實,枷鎖鞭笞痛不禁。’”《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長安》:“﹝ 杜子春 ﹞請了幾個有名的經紀,将祖遺的廳房上座幾所……親筆填了文契,托他絶賣。” 茹志鵑 《高高的白楊樹》:“我過去接來一看,是一張發黃的賣身文契。”
文契是漢語中表述古代契約文書的核心概念,指以書面形式記錄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憑證,常見于土地、房産等財産交易場景。其詞義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字義溯源
“文”指文字記載,“契”取“刻劃、約定”之意,組合後強調以文字刻錄約定内容。《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買賣、借貸等關系的書面憑證”,體現其法律屬性(來源:《漢語大詞典》)。
法律效力
文契具有法定約束力,需包含立契人、标的物、交易條款及見證人等信息。例如《中國法制史》記載,唐代文契需經官府“公驗”并加蓋官印方為有效(來源:張晉藩《中國法制史》)。
曆史演變
文契制度可追溯至西周“質劑”,漢代稱“券書”,唐宋時期形成“紅契”“白契”之分。據《唐律疏議》載,土地文契需列明四至邊界,避免産權糾紛(來源:《唐律疏議·戶婚律》)。
構成要素
完整文契包含三部分:
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案例顯示,缺少官府印鑒的“白契”法律效力受限(來源:《宋刑統·戶婚律》)。
“文契”是中國古代用于證明交易或借貸關系的書面契約,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文契指舊時買賣房地産、借貸等活動中雙方籤訂的書面契約,内容涵蓋交易條款、雙方責任等,需籤字畫押确認。
曆史文獻中的記載
用途與形式
主要用于土地買賣、房産交易、借貸等場景,部分文契需經官府蓋章(如契尾)以作稅契憑證。宋代《谕民詩》提到文契可能被篡改,側面反映其重要性。
特殊意義
銷毀文契常被視為善舉,如《後漢書》中樊宏焚契免除債務,體現古代道德觀念。
文化延伸
在文學作品中,文契常作為推動情節的關鍵元素,例如《醒世恒言》中杜子春變賣家産的情節。
提示:若需查看具體古籍案例或完整契約格式,可參考、及的文獻來源。
阿結貶秩鸧鸹策事齒耄吃四方飯出師不利詞慚寸長梵容根涯共奉勾繪寡拉衮繡國姓鶴孤魂慚色褫鑒澄賤咧咧賤取驕癡精晃晃近關經營慘淡金階進索鸠資籧筐慨念喀啦狂且劉海粟留苦龍牙龍眼亂視履盈蹈滿迷芒銘懷骈詞迫激敲殺耆那教诠説飒沓山崗沙州蛇蝮適間鼠梨素聽儓佟通吊投命徒然屠斬無礙線绉謝媒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