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诬告。《晋书·嵇康传》:“ 东平 吕安 服 康 高致,每一相思,輒千里命驾, 康 友而善之。后 安 为兄所枉诉,以事繫狱,辞相证引,遂復收 康 。”
“枉诉”是一个由“枉”与“诉”组合而成的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两字的古汉语释义及现代语义综合理解。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枉”本义为“弯曲、不正”,引申为“冤屈、违背事实”;“诉”指“控告、陈述”,现代多用于法律语境。两字结合后,“枉诉”可释义为:以不实或歪曲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意图使他人遭受不当法律追究的行为。
从法律语言学角度分析,“枉诉”包含三层内涵:(1)主观故意性,即当事人明知所述不实仍提起诉讼;(2)行为危害性,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及被诉方名誉损害;(3)结果违法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该词常见于法学文献中,用以描述恶意诉讼的特殊形态,与“诬告陷害”存在行为动机与法律后果的差异。
参考来源:
“枉诉”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多个来源解释如下:
字词拆分
使用场景
历史出处
该词最早见于《晋书·嵇康传》,记载吕安被兄长诬告(“后安为兄所枉诉”),最终牵连嵇康的典故。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文案例或法律定义,可参考《晋书》原文或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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