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誣告。《晉書·嵇康傳》:“ 東平 呂安 服 康 高緻,每一相思,輒千裡命駕, 康 友而善之。後 安 為兄所枉訴,以事繫獄,辭相證引,遂復收 康 。”
“枉訴”是一個由“枉”與“訴”組合而成的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兩字的古漢語釋義及現代語義綜合理解。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枉”本義為“彎曲、不正”,引申為“冤屈、違背事實”;“訴”指“控告、陳述”,現代多用于法律語境。兩字結合後,“枉訴”可釋義為:以不實或歪曲的事實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意圖使他人遭受不當法律追究的行為。
從法律語言學角度分析,“枉訴”包含三層内涵:(1)主觀故意性,即當事人明知所述不實仍提起訴訟;(2)行為危害性,可能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及被訴方名譽損害;(3)結果違法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該詞常見于法學文獻中,用以描述惡意訴訟的特殊形态,與“誣告陷害”存在行為動機與法律後果的差異。
參考來源:
“枉訴”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字詞拆分
使用場景
曆史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晉書·嵇康傳》,記載呂安被兄長誣告(“後安為兄所枉訴”),最終牽連嵇康的典故。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文案例或法律定義,可參考《晉書》原文或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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