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祭祀、朝觐、会同、应接宾客等事应备的陈设器具。《周礼·天官·小宰》:“以灋掌祭祀、朝覲、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 郑玄 注:“戒具,戒官有事者所当共。”
“戒具”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指司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于制止犯罪或约束危险行为的专用工具,常见类型包括手铐、脚镣、警绳、警棍等。其使用需遵循严格规定:
如需了解具体使用案例或历史演变,可参考(司法规范)和(古代制度)的详细内容。
戒具是指用来束缚人身自由的器具或物品。它可以是由金属、木材、皮革等制成的,用于固定、约束或限制人体活动的工具。
戒具的部首是手部和木部,拆分后的笔画数为10画。
戒具一词在古代汉语中已有记载,最早出现在《尚书·洪范》中。戒具一词在繁体字中保持与简体字相同的写法,没有特殊的变化。
在古代,戒具的汉字写法与现代略有不同。它的古字形为“”,四角为十字涉文,中央为人形,象征着人身被束缚的形象。
1. 小偷被警察用戒具铐在了栏杆上。
2. 囚犯们戴着沉重的铁链作为戒具,被迫做苦力劳动。
1. 手铐:用于捆住犯人手腕的金属器具。
2. 脚镣:用于束缚犯人双脚的金属器具。
3. 桎梏:用于束缚犯人手脚的器具。
1. 束缚:指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约束。
2. 羁绊:指对人行动自由的限制或束缚。
3. 拘束:指对人行为进行限制或约束。
自由:指人不受任何限制或束缚,可以自由行动。
解放:指解除对人的束缚或压迫,使其拥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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