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無罪而亂加殺害。《後漢書·宦官傳·孫程》:“又帝舅大将軍 耿寳 、皇後兄大鴻臚 閻顯 更相阿黨,遂枉殺太尉 楊震 。”《南史·檀道濟傳》:“可憐《白浮鳩》,枉殺 檀江州 。”《初刻拍案驚奇》卷四:“我父昔年被郡守枉殺,求報數年未得。”
(2).白費,辜負。殺,極甚之義。 唐 李白 《醉後贈從甥高鎮》詩:“ 江 東風光不借人,枉殺落花空自春。” 宋 韓琦 《和袁陟節推龍興寺芍藥》:“似矯東君泛愛心,枉殺春風不肯嫁。”
枉殺指無辜或不當地處死他人,強調行為的不公與冤屈。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核心含義
“枉”指彎曲、不正直,引申為“冤屈”;“殺”即剝奪生命。“枉殺”指因錯誤判斷、濫用權力或故意陷害而殺害無罪之人,如《現代漢語詞典》定義為“冤殺;錯殺”。
法律與道德屬性
該詞隱含對司法不公或暴力行為的批判,如《漢語大詞典》強調其“違背法理或道義”的性質。
曆史語境
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批判昏官濫權,如《漢書》載“官吏枉殺良民”,指向權力濫用導緻的冤案。
現代延伸
當代語境涵蓋司法誤判、私刑複仇等場景,如《辭海》釋為“違背事實或法律緻人死命”。
“枉殺:冤殺;錯殺。”(商務印書館)查看鍊接
“謂無罪而錯殺;冤殺。”(上海辭書出版社)查看鍊接
“以不實之罪殺害。”(商務印書館)查看鍊接
參考資料來源:
“枉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無罪而亂加殺害
指對無辜者進行錯誤的處決或殘害,常見于曆史事件或法律不公的語境。例如《後漢書》記載的楊震被誣陷殺害事件,以及《明史》中提到的趙光抃因政治鬥争被冤殺。
白費、辜負(古義)
在古漢語中,“殺”可表程度副詞(極甚之義),因此“枉殺”也引申為“徒然浪費”或“辜負”。如李白詩句“枉殺落花空自春”,即指春光被辜負。
根據古籍分類,枉殺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古詩詞中常用“枉殺”表達對不公的控訴或對時光虛度的感慨,如韓琦“枉殺春風不肯嫁”暗喻錯失良機。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事件或完整文獻,可參考《後漢書》《明史》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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