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無罪而亂加殺害。《後漢書·宦官傳·孫程》:“又帝舅大将軍 耿寳 、皇後兄大鴻臚 閻顯 更相阿黨,遂枉殺太尉 楊震 。”《南史·檀道濟傳》:“可憐《白浮鳩》,枉殺 檀江州 。”《初刻拍案驚奇》卷四:“我父昔年被郡守枉殺,求報數年未得。”
(2).白費,辜負。殺,極甚之義。 唐 李白 《醉後贈從甥高鎮》詩:“ 江 東風光不借人,枉殺落花空自春。” 宋 韓琦 《和袁陟節推龍興寺芍藥》:“似矯東君泛愛心,枉殺春風不肯嫁。”
“枉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無罪而亂加殺害
指對無辜者進行錯誤的處決或殘害,常見于曆史事件或法律不公的語境。例如《後漢書》記載的楊震被誣陷殺害事件,以及《明史》中提到的趙光抃因政治鬥争被冤殺。
白費、辜負(古義)
在古漢語中,“殺”可表程度副詞(極甚之義),因此“枉殺”也引申為“徒然浪費”或“辜負”。如李白詩句“枉殺落花空自春”,即指春光被辜負。
根據古籍分類,枉殺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古詩詞中常用“枉殺”表達對不公的控訴或對時光虛度的感慨,如韓琦“枉殺春風不肯嫁”暗喻錯失良機。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事件或完整文獻,可參考《後漢書》《明史》等來源。
枉殺,指無故殺害,冤殺無辜的意思。
拆分部首和筆畫:枉(木字旁,5畫)+ 殺(殺字旁,4畫)。
來源:《枉殺》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古代文獻《左傳》中,用以形容冤殺、無故害死他人的行為。
繁體:枉殺。
古時候漢字寫法:舊時的字形有一些變化,枉的上面加有另一個舊字部分,發音也有些許不同,但義項與現代漢字相同。
例句:
1. 他遭到了枉殺,他是一個無辜的人。
2. 這是一個可怕的枉殺案,我們要追求真相。
組詞:追殺、複殺、滅殺。
近義詞:冤殺、無辜殺害、錯殺。
反義詞:正當殺戮、法定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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