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审判员"是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法定审判权限的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核心内涵可从三方面解析:
一、职能定位 作为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主体,审判员在合议庭中可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主要承担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文书制作等核心审判工作。
二、任职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审判员须具备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专业培训且具备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其任职年龄下限为23周岁,上限参照公务员退休规定。
三、权责体系 审判员在履职期间享有《法官法》第八条规定的职业保障,包括依法独立审判权、人身安全保障及职业尊严维护。同时承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错案追责义务,实行终身责任制。
审判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中负责案件审理的专业法律人员,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审判员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例如:
审判员属于法官序列,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核心人员,需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与法律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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