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擔任審判職務的人員。
審判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中負責案件審理的專業法律人員,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審判員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例如:
審判員屬于法官序列,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核心人員,需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與法律正确適用。
審判員,指的是在法庭上負責審判和判決案件的人員,其職責是依法公正對待當事人,并根據事實與法律作出裁決。
審判員的部首是言字旁,拆分為兩個部分,分别是言和賓。言字旁指與言語有關的事物,而賓則表示賓語或接受者。審判員一共由9個筆畫組成。
“審判員”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其中“審”指審查、審視,意味着對事物進行詳細檢查和審議;“判”則代表着判定、判斷,即對案件作出正确的決定;“員”表示從事某種職業或工作的人員。因此,“審判員”指的是負責審判案件的法庭人員。
在繁體字中,審判員的寫法為「審判員」,保留了原詞的意思和結構,隻是采用了不同的字形。
在古代漢字中,審判員的寫法可能會有所不同。有一種常見的古字寫法是「審判員」,與繁體字類似。古時漢字的演變使得現代審判員的寫法與古代有所差異。
1. 他是一名非常正直公正的審判員,深受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2. 這位審判員根據證據和法律充分地判定了被告的罪行。
審判長、審判官、判決、審理、法庭
法官、裁判員、裁判、調解員
被告、辯護人、原告、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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