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cuse;impeach] 君主时代上奏章揭发官吏的罪状;弹劾
即如前年胡景桂参劾慰帅一事。——清· 梁启超《谭嗣同传》
弹劾。《醒世恒言·白玉娘忍苦成夫》:“ 张万户 贪婪太过,被人参劾。”《红楼梦》第一○一回:“ 苏州 刺史 李孝 一本:参劾纵放家奴,倚势凌辱军民,以致因奸不遂,杀死节妇事。” 范文澜 《中国近代史》附录四:“ 上海 道 吴煦 劣迹昭著,被人参劾。”
参劾(cān hé)指古代官员向君主或上级检举揭发其他官员的过失或罪行,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包含检举与请求处置两层行为目的,属于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环节。以下从汉语词典及历史文献角度分层解析:
基本释义
参意为“检举、弹劾”,劾意为“审判、定罪”,二字组合强调通过正式程序揭发并追究官员责任。如《汉语大词典》定义:“参劾,指上奏章揭发官吏罪状。”
行为主体与对象
主体多为监察官员(如御史、给事中),对象为失职或违法的官吏。明代《大明会典》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
法律程序性
需以书面奏章形式呈递,经君主或上级裁决。清代《钦定吏部处分则例》规定:“参劾本章须列明实证,违者反坐。”
词汇 | 核心差异 | 文献例证 |
---|---|---|
参劾 | 正式检举并请求惩处 | “巡抚参劾知县贪墨,奉旨革职。” |
弹劾 | 侧重指控罪行(现代亦用) | 《宋史》:“台谏弹劾不避权贵。” |
举劾 | 泛指举报揭发(程序较简) | 《汉书》:“刺史以六条问事,举劾不法。” |
参劾制度源于秦汉御史监察体系,至明清形成严密规范:
(注:因经典工具书及学术著作多无稳定电子资源链接,此处依学术规范标注文献来源,确保权威性。)
“参劾”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君主制时代,指通过正式途径揭发官吏的过失或罪状。以下是详细解释:
“参劾”指向上级或君主提交奏章,揭露官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即“弹劾”。其核心含义是通过书面形式检举官吏的不当行为。
两者含义相近,但“参劾”更侧重书面检举的流程,而“弹劾”适用范围更广,包括现代政治制度中的罢免程序。
参劾是君主制下通过奏章揭发官员罪状的正式行为,兼具历史特色与监督意义。如需具体案例,可参考《谭嗣同传》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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