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cuse;impeach] 君主時代上奏章揭發官吏的罪狀;彈劾
即如前年胡景桂參劾慰帥一事。——清· 梁啟超《譚嗣同傳》
彈劾。《醒世恒言·白玉娘忍苦成夫》:“ 張萬戶 貪婪太過,被人參劾。”《紅樓夢》第一○一回:“ 蘇州 刺史 李孝 一本:參劾縱放家奴,倚勢淩辱軍民,以緻因奸不遂,殺死節婦事。” 範文瀾 《中國近代史》附錄四:“ 上海 道 吳煦 劣迹昭著,被人參劾。”
參劾(cān hé)指古代官員向君主或上級檢舉揭發其他官員的過失或罪行,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檢舉與請求處置兩層行為目的,屬于古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環節。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曆史文獻角度分層解析:
基本釋義
參意為“檢舉、彈劾”,劾意為“審判、定罪”,二字組合強調通過正式程式揭發并追究官員責任。如《漢語大詞典》定義:“參劾,指上奏章揭發官吏罪狀。”
行為主體與對象
主體多為監察官員(如禦史、給事中),對象為失職或違法的官吏。明代《大明會典》載:“禦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
法律程式性
需以書面奏章形式呈遞,經君主或上級裁決。清代《欽定吏部處分則例》規定:“參劾本章須列明實證,違者反坐。”
詞彙 | 核心差異 | 文獻例證 |
---|---|---|
參劾 | 正式檢舉并請求懲處 | “巡撫參劾知縣貪墨,奉旨革職。” |
彈劾 | 側重指控罪行(現代亦用) | 《宋史》:“台谏彈劾不避權貴。” |
舉劾 | 泛指舉報揭發(程式較簡) | 《漢書》:“刺史以六條問事,舉劾不法。” |
參劾制度源于秦漢禦史監察體系,至明清形成嚴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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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劾”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君主制時代,指通過正式途徑揭發官吏的過失或罪狀。以下是詳細解釋:
“參劾”指向上級或君主提交奏章,揭露官員的過錯或違法行為,即“彈劾”。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書面形式檢舉官吏的不當行為。
兩者含義相近,但“參劾”更側重書面檢舉的流程,而“彈劾”適用範圍更廣,包括現代政治制度中的罷免程式。
參劾是君主制下通過奏章揭發官員罪狀的正式行為,兼具曆史特色與監督意義。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譚嗣同傳》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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