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古代關于處分未奉诏旨擅自發兵以及其他有關罪行的刑法條例。《唐律疏議·“擅興”題解》:“擅興律者, 漢 相 蕭何 創為興律, 魏 以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 晉 復去擅為興。又至 高齊 ,改為興擅律。 隋 開皇 改為擅興律。雖題目增損,隨時沿革,原其旨趣,意義不殊。大事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參見“ 擅興 ”。
"擅興律"是中國古代刑律體系中的專篇名稱,源自唐代法典《唐律疏議》第二篇,主要規範軍事征發與土木工程兩大領域。該律條的核心在于限制官員濫用職權擅自調兵或興造工程,體現了中央集權制度下對行政權力的約束機制。
從具體内容看,"擅興"二字可拆解為"擅發兵"與"興造不言"兩類違法行為。前者指未獲朝廷批準擅自調動軍隊,後者指未經奏請擅自啟動建築工程。據《唐律疏議·擅興律》記載,違者将視情節處以笞刑至絞刑不等,如"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加一等,千人絞"(來源:《唐律疏議譯注》,中華書局2007年版)。
在法制史上,該律篇自秦漢萌芽,至唐代正式定名,宋元明清各代法典均延續這一體例。其立法精神體現了"事君以忠"的儒家倫理,通過嚴刑峻法防止地方勢力坐大。現代法學家錢大群在《唐律研究》中指出,擅興律的創設标志着中國古代軍事行政管理制度的法典化成熟(來源:商務印書館《唐律與中國現行刑法比較論》第三章)。
需要注意的是,該律條特别強調對"贻誤軍機"的處罰,如未按時完成軍事物資運輸将處二年徒刑。這種将行政效率納入刑法規制的做法,反映了古代中國"以刑統法"的立法特點。當代研究者多通過敦煌出土的《開元律疏》殘卷進行文本校勘,為研究唐代軍事法制提供實證材料(來源: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唐律軍事條規考釋》)。
“擅興律”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指規範軍事行動的刑法條例,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唐代法律體系,可參考《唐律疏議》原文或相關史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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