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的意思、三法司的详细解释
三法司的解释
明 清 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明史·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醒世恒言·李玉英狱中讼冤》:“这一篇章疏奏上,天子重瞳亲照,怜其冤抑,倒下圣旨,着三法司严加鞫审。”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二章:“本应拿问,交三法司从严议罪。”
词语分解
- 三的解释 三 ā 数名,二加一(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叁”代):三维空间。三部曲。三国(中国朝代名)。 表示多次或多数:三思而行。三缄其口。 笔画数:; 部首:一; 笔顺编号:
- 法司的解释 .古代掌司法刑狱的官署。《魏书·甄琛传》:“復仍踵前来之失者,付法司科罪。”《隋书·赵绰传》:“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 * ,岂得不关臣事。”.指司法官吏。 宋 范公偁 《过庭录》:“法司具条
专业解析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构的合称,具体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部门。它们共同构成了封建王朝最高司法审判和监察体系的核心,分工协作,相互制衡,主要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复核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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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 职能:作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三法司”中的主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复核、审理全国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管理狱政、刑罚执行,以及司法行政事务如制定律例、管理狱囚等。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与司法部的部分职能结合体。
- 来源依据:刑部是历代司法体系的核心部门,其名称和基本职能自隋唐确立六部制后长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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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 职能: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不仅负责监察百官、弹劾渎职腐败,还拥有重要的司法审判权。都察院官员(御史)可以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受理冤案申诉,甚至直接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如巡按御史在地方审理案件)。它集监察、司法监督和审判权于一身。
- 来源依据:都察院在明清时期成为“三法司”之一,其监察与司法并重的职能是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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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 职能:中央最高审判复核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慎刑”,即复核刑部审理完毕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检查定罪量刑是否准确恰当。如果发现疑点或错误,有权驳回重审。在“三司会审”中,大理寺负责对案件进行最终的司法审判层面的审核。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的复核职能。
- 来源依据:大理寺的历史悠久,其复核复审的职能是古代司法程序“审慎”原则的重要体现。
协作与制衡机制(“三司会审”):
- 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如涉及皇室、高官、全国性影响或疑难死刑案),皇帝通常会下令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长官(尚书、都御史、寺卿)共同审理,称为“三司会审”。
- 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通过三个独立部门的共同参与、相互监督和制约,减少冤假错案,确保重大案件的审理公正性,并最终将结果呈报皇帝裁决。
历史沿革:
- “三法司”的格局在明清两代最为明确和制度化。虽然其雏形可追溯至更早(如唐代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但“三法司”作为固定称谓和成熟的协作体系是在明清时期定型的。
- 清代基本沿袭明制,但大理寺的复核权有所削弱。清末司法改革(如1906年官制改革)后,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刑部改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都察院保留监察职能。传统的“三法司”制度遂告终结。
“三法司”是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权力的核心架构,由主管审判复核的大理寺、主管司法行政与案件审理的刑部以及主管监察并参与审判的都察院组成。三者分工明确,相互制约,通过“三司会审”协作处理重大案件,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审判、复核、监察相分离又相制衡的设计理念,是维护封建法制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参考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1980). 《中国历史大辞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刑部词条释义)
张廷玉 等. (1739). 《明史·职官志二》. 中华书局点校本. (关于都察院职能的原始记载)
张晋藩. (2005). 《中国司法制度史》. 人民法院出版社. (系统阐述大理寺等机构的职能演变)
赵尔巽 等. (1927). 《清史稿·刑法志三》. 中华书局点校本. (记载三司会审制度)
李启成. (2011). 《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论述清末司法改革对三法司制度的终结)
网络扩展解释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其组成和职能在不同朝代有所演变。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三法司指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明清时期的法定组成是:
- 刑部:主管全国刑名案件审判、监狱管理及死刑复核;
- 都察院:负责监察百官并参与重大案件审理;
- 大理寺:专司案件复核与平反冤狱。
二、历史演变
- 汉代起源:以廷尉(司法审判)、御史中丞(监察)、司隶校尉(京师治安)合称“三法司”,共审重大案件。
- 唐代发展: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使”,联合审理大案。
- 明清定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分工协作,形成“三司会审”制度。
三、职能分工
部门 |
职能 |
刑部 |
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下设23个司处(如秋审处、提牢厅)管理具体事务; |
都察院 |
纠察官员违法,监督司法公正,兼具弹劾权; |
大理寺 |
复核刑部判决,纠正冤假错案,类似现代最高法院。 |
四、会审流程
遇重大案件(如谋逆、死刑),三法司需联合审理:
- 刑部主审并提出判决;
- 大理寺复核法律适用;
- 都察院监督程序合法性。
最终结果需三方共同签署方可生效,称为“三司会审”。
五、意义与影响
该制度通过分权制衡减少司法腐败,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的核心设计。其理念对现代司法“审判、监督、复核”分立机制有借鉴意义。
扩展阅读:汉代与明清三法司的差异可参考《商君书·定分》等古籍(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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