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私惠。不以法为标准而实行的恩惠。《商君书·君臣》:“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五官分而无常则乱;法制设而私善行,则6*民不畏刑。”
(2).个人的善行。《韩非子·奸劫弑臣》:“为私善,立名誉,以取尊官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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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善”是汉语中由“私”与“善”构成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个人基于主观意愿或道德自觉而施行的善意行为,具有非强制性与非公共性特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私”指“属于个人的或为了个人的”,而“善”则指“善良的言行”。两者结合后,“私善”可定义为“个体在非公共领域内自发实施的道德行为”(《伦理学关键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私善”一词可追溯至先秦儒家思想。如《孟子·梁惠王上》中“独善其身”的表述,即隐含个体道德实践与公共责任的分野。现代伦理学研究指出,私善与公善构成社会道德体系的两极,前者强调个人德性修养,后者侧重群体利益维护(《道德哲学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该词在实际语境中存在三层应用维度: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训诂学家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特别强调“私”字“自环谓之私”的本义,这为理解私善的个体性特征提供了文字学依据。当代社会学研究则发现,私善行为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过程中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社会伦理变迁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私善”一词在汉语中有两层主要含义,需结合古代文献语境理解:
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恩惠(法家批判视角)
指不依据法律标准、仅凭个人情感施行的恩惠。法家认为这种「私善」会破坏法制权威性,如《商君书·君臣》提到“法制设而私善行,则民不畏刑”,强调私善与法治的对立。该用法带有贬义色彩,多见于法家典籍。
个人层面的善行(中性描述)
如《韩非子·奸劫弑臣》中“为私善,立名誉”,指个人为积累声誉所做的善事。这种解释虽不直接否定其行为,但隐含对动机的质疑。
现代应用提示: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常见于学术讨论或历史文本分析。日常表达“个人善举”时,更倾向于使用“善行”“善举”等中性词汇,以避免“私”字可能引发的负面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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