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选官,考试书判合格者,称为“入等”。 唐 韩愈 《殿中侍御史李君墓志铭》:“﹝ 李君 ﹞进士及第,试书判入等,补秘书正字。”《新唐书·选举志下》:“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甚拙者谓之‘蓝缕’。” 宋 洪迈 《容斋随笔·唐书判》:“ 唐 銓选举之法有四……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
"入等"是汉语中具有历史性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达到特定等级标准。该词由"入"(进入)和"等"(等级)构成,常见以下两重释义:
一、科举制度中的评定等级 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在明清科举体系里,"入等"特指考生答卷质量符合官方设定的等级标准。如《明史·选举志》载:"试卷经房官初阅,佳者荐之,谓之入等。"此语境下强调通过严格筛选进入合格序列的选拔机制。
二、现代汉语的等级达标 《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扩展解释为"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适用于职称评定、技能认证等场景。例如:"新入职教师须参加教学能力考核,成绩入等者方可正式聘用。"此处突出现代社会对专业资质的规范化要求。
该词与"合格""达标"构成近义关系,但更强调进入等级序列的系统性。古汉语研究中心指出,"入等"的使用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吏部考功司的官员考评制度,后经宋元时期演变,至明清形成固定用法(《古汉语词源考》商务印书馆2019版)。
“入等”是唐代选官制度中的特定术语,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多个历史文献解释如下:
“入等”指唐代官员选拔考试中,应试者在“书判”科目达到合格标准后的称谓。这里的“书判”包含书法和判词写作能力,是唐代铨选(官员考核)的四项标准之一(另三项为身、言、书)。
选官标准
唐代铨选制度规定,官员需通过“身、言、书、判”四项考核,其中“书判”合格者称为“入等”,不合格者则被贬称为“蓝缕”(意为粗劣)。
实际应用
例如,唐代文学家韩愈在《殿中侍御史李君墓志铭》中提到,李君因“试书判入等”被任命为秘书省正字。宋代洪迈的《容斋随笔》也记载了这一制度。
“入等”是唐代铨选制度的核心概念之一,体现了当时对官员文书能力和司法判断的重视。如需进一步了解唐代选官流程,可参考《新唐书·选举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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