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bject] 哲学术语,指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
(1).指外界事物,是主体的认识对象和活动对象。 梁启超 《新民说·论私德》:“对於私人之交涉,与对於公人之交涉,其客体虽异,其主体则同。”
(2).指次要的人或事物。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今日 广西 会党,则知己为主体,而西人为客体矣。”
客体是现代汉语中具有多维度内涵的哲学与语言学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客体指“主体认识或实践所指向的对象”,与“主体”构成对立统一的认知关系。
在哲学领域,客体被阐释为“独立于主体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既包含物质实体如山川河流,也涵盖社会现象如法律制度,这一观点收录于《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法律范畴中,《法学大辞典》将其定义为“法律关系中被支配的一方”,例如合同关系中的签约方或物权关系中的标的物。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强调客体在语法结构中的功能,常作为谓语动词的受事对象出现,如“阅读书籍”中的“书籍”即为动作客体。该词汇在日常使用中需注意与“客观”的区别,前者强调对象性,后者侧重事实性。
“客体”是一个多学科共用的概念,其核心含义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以下是不同领域中的具体解释:
指被主体(人或意识)认识、实践或感知的客观对象。例如:
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指实验中被观察或测量的对象,与作为观察工具或方法论的“主体”相对。例如在量子力学中,微观粒子是实验的客体。
在客体关系理论中,指个体在早期关系中内化的“重要他人”(如母亲形象),这种心理表征会影响后续人际关系。
所有领域的“客体”都强调:
若您有具体语境(如某学科文献中的用法),可提供更多细节以便更精准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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