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减让价钱。 宋 范仲淹 《奏辩陈留移桥》:“只是为 王溟 曾在本县守官,遂欲借宅子与住,其 王溟 尚不肯,须用钱赁居,只饶减得钱一贯文。”
饶减是汉语中具有历史语义特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宽免或减免赋税、刑罚"。该词最早见于唐代法典文献,在宋元时期成为官方文书的常用表述,现代汉语中已转为书面语体词汇,具体可从五个维度解析:
一、基本释义 "饶"表宽恕、宽容之意,《汉语大词典》释为"宽免责罚";"减"指数量或程度的缩减,《说文解字》注"损也"。二字连用构成偏正结构,特指官方法定的宽免政策。
二、源流演变 该词作为法律术语始见于《唐律疏议》:"若欠负官物,应征铜赎,若更犯者,先赎后断,仍依本律,不得饶减"。至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载:"诸州县水旱,五分以上者,当职官具被灾顷亩,申监司核实,听旨饶减",明确其作为灾荒救济制度的法律属性。
三、文献用例 明代丘濬《大学衍义补》载:"洪武诏令,凡民间逋赋,皆令有司具实以闻,量与饶减",显示其作为国家赋税调节手段的功能。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详述:"勘灾之法,须验田亩荒熟,分别等第,申报饶减",体现具体行政程序。
四、近义辨析 与"蠲免"侧重完全免除不同,饶减强调部分减免;较"宽宥"更具制度性特征,区别于个体化的赦免行为。《康熙字典》将"饶"归入食部,暗示其与赋税粮食的原始关联。
五、现代应用 当代主要见于历史文献研究及古装文艺作品,如《中国法制通史》论述唐宋赋役制度时多次引用相关案例。在台湾地区《中文大辞典》仍保留该词条,注明属历史法律术语。
“饶减”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在交易或协商中减让价格或条件,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指在买卖、租赁等场景中,一方主动降低原定价格或条件,通常表现为卖方对买方的价格优惠。例如宋代范仲淹在《奏辩陈留移桥》中提到“饶减得钱一贯文”,即减少了一贯文的费用。
单字拆分
使用场景
多用于古代或正式语境,描述商业、租赁中的让利行为,如商品打折、租金减免等。
“饶减”是交易中常见的让利行为,需结合“饶”(让步)与“减”(减少)二字理解。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典》等权威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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