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书·张率传》:“在 新安 ,遣家僮载米三千石还 吴宅 ,既至,遂耗太半。 率 问其故,答曰:‘雀鼠耗也。’ 率 笑而言曰:‘壮哉雀鼠!’”后以指正税外加征之粮。《新五代史·汉臣传·王章》:“往时民租一石输二升为‘雀鼠耗’。”
雀鼠耗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中的一项附加税目,指官府在征收、储存或运输粮食过程中,为弥补雀鸟、鼠类等造成的损耗而额外加征的税额。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雀鼠耗”字面指粮食被麻雀、老鼠啃食造成的自然损耗。古代仓储技术有限,粮食在官仓存储或漕运途中易遭虫鼠鸟雀侵蚀。为填补这部分损失,官府在正税(如田赋)外按比例加征“耗米”,其中专为抵补雀鼠之损的部分即称“雀鼠耗”。此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唐律疏议》中已有对官仓损耗赔偿的规定,宋代后逐渐形成固定附加税。
五代后周显德年间(954–959年)规定,每纳田赋一石,加征“雀鼠耗”二斗(即20%)。宋代因袭此制,但税率时有调整,如部分地区按“每石一斗”征收(10%)。
实际执行中,“雀鼠耗”常成为官吏盘剥的手段。名义上抵补损耗,实则远超实际损失,演变为变相赋税。北宋沈括《梦溪笔谈》曾批判此类“耗米”加重民负。
明代推行“一条鞭法”后,部分耗羡归入正税征收。清雍正年间“火耗归公”改革,将各类损耗银统一管理,“雀鼠耗”作为独立税目逐渐消亡。
参见
(注: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建议通过权威出版社纸质书或“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ctext.org)等可信数据库查证。)
“雀鼠耗”是一个历史术语,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源自《梁书·张率传》记载:南朝官员张率发现运粮损耗过半,家僮解释为「雀鼠耗」,即粮食被麻雀和老鼠偷食造成的损失。后演变为古代正税之外的附加税名目,官府以仓储损耗为由额外征收粮食。如五代后汉时期,明确规定每石粮食加征二升作为雀鼠耗。
该词衍生出两重引申含义:
部分学者认为「耗」本指粮食水分蒸发损耗,后期与「鼠耗」概念混合,成为复合型附加税名目(可参考《新五代史》等史料)。
建议延伸:若需了解具体朝代征收标准或相关文学典故,可查阅《梁书》《石林燕语》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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