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罢免;免去职务。《旧唐书·职官志二》:“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除免而復叙者,皆循法以申之,无或枉冒。”《元代白话碑集录·平遥崇圣宫给文碑(一)》:“得此文状,除别文外,已将本宫并下院差事行下道司除免去讫。”
(2).取消,撤消。 康有为 《大同书》丙部:“方今各国,奴隶之制尽解,卖买人口之风已禁,即 俄 最多奴,亦已除免。”
“除免”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及行政色彩的复合词,通常作动词使用,指依法或依规免除、取消某种责任、职务或义务。其核心含义可分为两方面:
免除责任
指解除个体或机构应承担的义务或刑罚。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官吏犯私罪应除免者,皆依律科断”,此处“除免”即指通过法律程序撤销罪责或官职。现代法律文书中也常见“除免处罚”的表述,强调通过法定程序终止追责。
取消资格或职务
用于行政领域时,特指撤销某人的职位或身份。《宋史·职官志》载:“官员贪墨,查实即行除免”,说明该词长期用于描述对失职者的职务剥夺。当代用法如“除免公职”,亦延续这一含义。
用法辨析
“除免”多用于正式文书,与“免除”相比更具强制性和程序性,常见于法律条文、官方通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可予以除免处分”,此处强调通过法定程序终止职务。
参考来源
“除免”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多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罢免或免去职务
指解除某人的官职或职务。例如《旧唐书·职官志二》提到“有除免而復叙者”,即官员被罢免后可能重新任职。
取消或撤消
表示对某项事务的废止或终止。如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及“卖买人口之风已禁……亦已除免”,即废除相关制度。
在唐代,“除免”曾作为法律术语,指代三种从刑: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现代语境
古代语境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或具体文献用例,可参考《旧唐书》《大同书》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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