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官府管侦缉逮捕的小吏。 清 梁章鉅 《称谓录·隶》引《说铃续》:“缉事番役,在 唐 称为不良人,有不良帅主之,即 汉 之大谁何也。”
"不良人"是唐代设置的司法职务名称,属于县尉统辖的治安机构成员,主要负责地方治安管理与案件侦查工作。该称谓源自《唐六典》卷三十记载:"尉判众事,分判功曹、仓曹、户曹、兵曹",其下属设不良主帅统领不良人。
其职能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执行缉捕盗贼任务,《资治通鉴》胡三省注称"不良人,缉盗番官";二是处理民间纠纷,《旧唐书》记载长安县曾设不良人调解市井斗殴;三是参与刑事案件审理,敦煌出土文书记录有不良人参与盗窃案件调查的实例。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不良"并非指品德缺失,而是取"不循常例"之意,意指该职位具有特殊执法权限。宋代《太平广记》收录的唐代笔记中,仍可见"不良人"参与侦破奇案的记载,显示其职能延续至五代时期。现代学界通过分析《唐律疏议》与出土文书,确认不良人属于县级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类似现代刑警的职能。
“不良人”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因语境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详细解释:
在唐代,“不良人”是主管侦缉逮捕的官差,隶属官府,直接对皇帝负责。主要职能包括:
指品行不端、行为违反法律或道德规范的人,常见于以下场景:
需注意语境差异:唐代“不良人”是官职,而现代用法多为贬义。影视和网络中的含义通常为艺术加工或引申,需结合具体内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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