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general election]
(2) 普遍选拔
(3) 一种选举方式,有选举权的公民普遍地参加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
(1).普遍选拔。《北史·祖珽传》:“ 文宣 崩,普选劳旧,除( 祖珽 )为 章武 太守。”
(2).一种选举方式。有选举权的公民普遍地参加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 柳青 《狠透铁》:“组织起农会,自己当着农会小组长;取消了农会实行普选,自己又当************。”
普选指公民普遍、平等地参与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选举的制度。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普遍性
指选举权覆盖绝大多数成年公民,不受财产、性别、种族等不合理限制。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普"意为"普遍、全面",强调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体现主权在民原则。
平等性
每个选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实行"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原则。中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体现选举权利的平等保障。
直接性
在操作层面,普选常与直接选举结合,即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代表。例如中国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市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选实践路径。
历史背景
现代普选制度萌芽于19世纪欧洲民主运动,旨在打破贵族特权对选举权的垄断。中国自1953年首部《选举法》颁布后,逐步建立以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为原则的选举体系,并随社会发展不断扩大民主参与范围。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普选"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普选”是一个政治学术语,其核心含义指所有具备选举权的公民普遍参与国家权力机关代表选举的方式。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国家的普选制度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权威政治学文献或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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