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財擅權。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優容大臣》:“如 明相 ( 明珠 )雖貪擅,上念其籌畫三逆之功,時加警策,終未置之極典。”
“貪擅”是由“貪”與“擅”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語構詞法與曆史文獻用例中溯源解析。
詞義解析: “貪”指過度追求利益,《說文解字》釋為“欲物也”,含非分占有之意(來源:《說文解字注》)。“擅”本義為獨斷專行,《廣雅》解作“專也”,特指未經授權的權力把控。二字組合後,“貪擅”在古漢語中多指官吏對權力與利益的非法攫取,如《漢書·王尊傳》載“貪擅爵賞”,即描述官員逾越職權謀取封賞的行為(來源:《漢書》通行本)。
文獻例證: 該詞屬古代公文常見貶義表述,明代《大明律·刑律》提及“貪擅賦稅”屬渎職重罪,清代《六部成語注解》更将“貪擅”與“僭越”并列為官場禁例(來源:中華書局《古代法律辭典》)。
用法說明: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但在曆史文獻研究、古代法制文書解讀等領域仍具學術價值,相關用法可見于《中國曆代職官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對漢代監察制度的論述中。
“貪擅”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但核心解釋可綜合如下:
貪擅(拼音:tān shàn)指貪財且濫用職權,強調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并獨斷專行。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官員的腐敗行為。
字義拆分
語境應用
例如清代昭槤《嘯亭雜錄》提到明珠“雖貪擅,上念其籌畫三逆之功”,即批評其貪財擅權,但因功績未被嚴懲。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其擴展為“貪心而擅長某事”,但這一用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撐,可能為引申或誤讀。建議以“貪財擅權”為主要釋義。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嘯亭雜錄》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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