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署名。 宋 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审理 熙宁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丰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宋史·哲宗纪一》:“﹝ 元祐 元年﹞三月辛未……置诉理所,许 熙寧 以来得罪者自言。”亦省称“ 诉理 ”。 宋 岳珂 《桯史·永泰挽章》:“其二言 元祐 置诉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
诉理所是宋代设立的司法机构,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诉理所是北宋元祐元年(1086年)设立的官署名,主要负责重新审理特定历史时期内的案件。其职责范围涵盖熙宁元年(1068年)正月至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八日大赦前的判罪案件,重点针对官员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冤屈进行复查和昭雪。
历史背景与作用
该机构的设立与宋哲宗时期的政治改革有关,旨在纠正宋神宗熙宁变法(王安石变法)至元丰年间因政策争议产生的司法遗留问题,为受牵连者提供申诉渠道。通过重新审理案件,缓和因新旧党争引发的社会矛盾。
运作方式
诉理所接受申诉后,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全面复审,若确认为冤案,则予以平反。这一机制体现了宋代司法体系中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相关术语
诉理所是北宋特定历史背景下设立的司法救济机构,兼具政治与法律意义,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对冤案纠错的尝试。如需进一步了解其运作细节,可查阅《宋史·哲宗纪》等史料。
《诉理所》是一个汉语词语,由“诉理”和“所”两个字组成。
“诉理”部分的拆分部首是“言”,笔画数为7;“所”部分的拆分部首是“戶”,笔画数为4。
《诉理所》一词来源于《孟子·告子上》:“凡诉于民者,使民之所决也。决于所短者。”其中“所”是表示位置或所在的意思,而“决”则是解决。因此,“诉理所”的意思是向人民陈述事理,让人民来进行决策。
《诉理所》的繁体字为「訴理所」。
在古代汉字书写中,词语《诉理所》的写法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一般保持基本的字形和意义。
他在法庭上诉理所,希望得到公正的判决。
诉情、解理、申述、法理
申请、陈述、阐述、陈词
接受、顺从、听命、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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