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古代的笞刑与杖刑。 明 田艺蘅 《留青日札·大诘减等》:“ 元世祖 笞杖之刑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止杖九十七。”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冤狱》:“笞杖立加,葛藤悉断。”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古用 苗 制,施行肉刑, 汉文 免之,改为囚徒、髠钳、鬼薪、役作, 隋文 代之以笞杖流徒。”
笞杖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两种重要的身体刑具与刑罚方式,其具体含义及区别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笞(chī)
《说文解字》释为“击也,从竹台声”,本义为用竹板击打。其刑具多为竹制薄板,侧重对犯人身体的薄惩与羞辱。
来源: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
杖(zhàng)
《说文》注“持也”,后引申为刑具,即粗重的木棍。杖刑以硬木(如荆条)制成,打击力度与伤害远大于笞刑。
来源: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刑具 | 材质 | 尺寸规范(以唐律为例) | 打击部位 |
---|---|---|---|
笞 | 竹板 | 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一寸 | 臀部、腿部 |
杖 | 荆木 | 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厘 | 背、臀、腿 |
依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
刑罚等级
笞刑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轻者,分五等(笞十至五十);杖刑次之,分五等(杖六十至一百)。
来源:《唐律疏议·卷第一》。
社会功能
案例参考:《大明律·刑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来源: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再版)。
成语“鞭笞天下”(贾谊《过秦论》)、“杖责八十”(明清公案小说)等,均折射笞杖在古代司法中的符号化意义。
文献佐证:《汉书·贾谊传》(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
通过典籍与律法互证,笞杖不仅为实体刑具,更是古代“礼法合一”治理思想的实践载体,其形制级的精细划分,体现了传统法律对刑罚梯度的系统性设计。
“笞杖”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含义与历史背景如下:
笞杖包含两种刑罚形式:
作为成语使用时,“笞杖”可比喻严厉斥责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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