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代对成年人所征的丁口税。《汉书·高帝纪上》:“﹝四年﹞八月,初为算赋。”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元帝 时 贡禹 有改“年二十乃算”之请,见《汉书·贡禹传》。
算赋是中国秦汉时期征收的一种人头税,其核心含义是按人口数量征收的赋税,主要针对成年男女。以下是详细解释:
算赋是以“算”为计量单位的人头税制度。“算”既是计税单位,也指代应缴税款。其征收对象为15至56岁的成年男女,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的特征,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释“赋”为“敛也”,即征收税赋之意,印证其税收本质 。
一“算”通常为120钱(汉代货币单位)。《汉书·高帝纪》载:“初为算赋”,颜师古注引《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
惠帝时推行“早婚免税”,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以惩罚晚婚行为 。
算赋始于秦代,汉承秦制并完善。其征收强化了中央集权,但也加重平民负担。据《史记·平准书》记载,武帝时期因战争频繁,算赋一度增至“人百二十钱”,成为民众疾苦的诱因之一 。至东汉末年,算赋逐渐被户调制取代。
权威参考来源:
“算赋”是秦汉时期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一种人头税,其核心特点及历史演变如下:
算赋起源于商鞅变法时期的秦国,最初称为“口赋”。汉代正式确立为制度,规定15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年需缴纳固定金额的税钱,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算赋收入主要用于军事开支(如购置车马兵器)和国库储备。其税率调整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直接影响民众负担,如武帝时期的高税率与对外战争需求相关。
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差异化征收,如要求缴纳麻布或“賨钱”40钱。
提示:如需更完整的历史细节,可参考《汉书·高帝纪》《汉仪注》等原始文献(综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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